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简介:摘要目的对乙肝患者的五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方法选取于2013年11月~2015年11月期间在我院接受治疗的乙肝患者67例,以上患者均经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方法进行乙肝五项检验,对以上患者的五项检验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56例患者显示为HBsAg阳性,HBsAg阳性率为83.6%;54例患者显示为抗-HBc阳性,抗-HBc阳性率为80.6%;31-40岁的乙肝患者人数最多,占比34.3%,20岁以内的患者人数和60岁以上的患者人数较少,分别占比9.0%和4.5%。结论临床上在对乙肝患者进行诊断时应该参考乙肝五项的检验结果,其是诊断和治疗乙肝的重要临床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