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震惊中外的"7.23"动车追尾事故引起了法学界对侵权损害赔偿限额制度的再次关注。侵权损害赔偿限额制度是全额赔偿的例外规则,它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赔偿限额制度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对赔偿限额的合理性与否存在着支持说和质疑说两种观点。赔偿限额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应该在立法模式、适用范围、法律渊源、变动性规则以及限制性规则的设计等方面予以特别关注。
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7期刊登了谢毅超的《该交通事故的报案责任人是谁》(以下称《谢文》)。笔者认为,《谢文》中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谢文》中有两处重大逻辑错误1.《谢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认为《谢文》中所提交通事故的焦点是,谁应对本报案负责任,从而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责任。同时,《谢文》又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不是车车相撞或车人相撞,而是该车自身翻车,就交通事故而言
简介: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机动车辆总量不断增加。在人们交通法规意识有待增强、交通管理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依然高发,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为数甚多。在传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人们逐渐意识到车辆碰撞导致性能下降而产生的车辆贬值也是权利的损害,车辆贬值诉请逐渐增多。但是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不易确定车辆贬值费,同案不同判。而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显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能够获得较大的法律和社会效益。完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制度,应当增加车辆贬值损失险种,建立和规范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机构,依法依理确定车辆贬值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