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由乌尔里希·依门伽教授于2007年5月9日在南京大学欧洲文化周上所做的专题报告整理而成。自1990年《欧洲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颁布以来,欧盟在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践和理论方面都有了很多新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反对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已经在内容方面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作者在文中从对欧洲竞争政策方面的基本问题的阐述出发,较全面地介绍了欧洲企业合并控制方面的法律原则和控制程序,并在行文中着重介绍了为实现有效的合并控制,欧盟目前运用的一项重要审查标准——SIEC审查标准(实质妨碍有效竞争标准)。紧跟其后,作者介绍了近年欧洲合并控制理论研究方面的一个新的发展,即合并控制的经济化问题,以及不断受到理论发展影响的欧洲合并控制的实践情况。
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正>一、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意义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为了使本国的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国家都相继放松了金融管制,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渐趋融合,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从而使得我国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创新能力不足、整体竞争力较差。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将逐步扩大,大批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将会以独资或者合资的形式出现,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将如何面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的"金融航母",
简介:SIFIs倒闭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使得各国在危机处置中更倾向于救助而非任其倒闭,但“太大而不能倒”又会引发道德风险、扭曲公平竞争.自救计划的产生就是为了增强SIFIs内部损失吸收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力量以及减少公共资金损耗,为“太大而不能倒”寻求一种更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救计划以债权人利益让渡为核心,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将债权转为股权或直接核销,其实质就是建立SIFIs损失分担机制,在股东、管理层、债权人以及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同时确保SIFIs危机处置程序高效且低成本的实施.但自救计划在我国的适用还存在一些现实及法律障碍,需进一步关注并研讨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简介: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历程为视角,用非正式社会控制(社会资本)解释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理论。同时,该理论认为刑事政策应当注重犯罪预防而不是剥夺犯罪人的能力,应当重申预防性的社会政策。该理论的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研究结论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