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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是增强票据流通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一旦被人为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用以遮盖其无实质权利存在的地位,以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必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进而使得社会利益受损。对此,立法及司法理念亟待转换,票据关系无因虽然使得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剥离,但是其并未也不能将价值因素从法律制度中剥离出去。为保持票据流通性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应在票据关系无因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否认之要素。

  • 标签: 票据关系无因性 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 衡平性规范
  • 简介:明确作为罪刑法定的一个派生原则已为西方理论界所普遍承认。明确原则不仅要求罪刑法定,而且要求对罪状和法定刑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刑法典,摒弃了过去刑事立法中“宁疏勿密”的指导思想,采取了“尽量明确”的立法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基本原则明确;二、罪刑的明确化程度有较大提高;三、取消了三大“口袋罪”。

  • 标签: 明确性 基本原则 罪刑
  • 简介:<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确实,反映了证据的质;充分,反映了证据的量。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证据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辩证统一。本文侧重探讨如何判定证据的确实。证据的确实,即通常我们所讲的证据的真实,它的内涵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是真的,不是假的;是同案件有联系的事实,不是与案件毫不相

  • 标签: 确实性 证据 被告人 被害人 证人 同一律
  • 简介: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刑事责任 罪过 主观恶性
  • 简介:“法治中国”概念之深层问题的合理澄清和理论的内在展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思想平台和分析框架之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多元现代不仅能包容和超越现代和后现代、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价值纷争.而且能为不同文明背景下现代的多种文化方案和制度模式的社会变迁过程及其内在诸多因素的持续互动提供结构上的理论分析模型.其理论潜力使之有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理论平台和可供借鉴的分析框架。从现实的学术语境来看,目前法学界法治的中国话语之兴起。其提供的二元对立框架并不足以回应“法治中国”的深层问题或作为合适的分析框架。由此.法治中国需要在多元现代的视野下.走向一个更具包容的法治论辩框架。

  • 标签: 法治中国 多元现代性 分析框架 包容性
  • 简介:立法因素对金融法实效的影响在对司法现实中金融法实效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理论模型分析。立法者通过控制法的排他、对称和严整决定了金融法的可实施。研究表明,立法因素的改善是提高金融法实效的必要途径。

  • 标签: 金融法 信息不对称 法律监管
  • 简介:本文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实践,对我国尚有争论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着重从宪法的法律、宪法的权威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阐述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必要及其现实意义。

  • 标签: 宪法司法化 必要性 中国 宪政建设 宪法
  • 简介:调解与仲裁都是以自愿协商为基础的解纷机制。在调解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控制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在仲裁中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设定了整个程序和实体的规则框架。调解是当事人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仲裁是当事人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它们都是由状况因素所左右的解纷机制。

  • 标签: 解纷机制 自愿 民主
  • 简介:<正>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创制地方法规,或对现行地方法规进行修改、予以废止的手续和活动过程。目前,法律对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尚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方在认识上和实际做法也不统一。这是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实践中有关问题,试述管见。实践中,有的省把制定地方法规的程序规定为起草地方法规,提出议案,审议,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把起草地方法规也规定为制定程序的一个阶段,是值得商榷的。制定地方法规与起草地方法规,是紧密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不同活动过程。制定地方法规,是省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专有职权,其他机关和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制定程序 提出议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
  • 简介: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

  • 标签: 单位累犯 犯罪 人格 整体性
  • 简介:与世界主要国家对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不轻。嫖宿幼女罪没有否定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没有把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根据不成立。

  • 标签: 嫖宿幼女罪 二次伤害 自愿的无效性 废除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常常流于形式,失之于浅,困之于难。为破解该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制度。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用到这些制度,而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制度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剖析鉴定意见质证所面临的特殊,也就是质证客体、质证主体、质证方法的特殊。与普通意见相比,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采取“线性分段质证法”,即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这一线性过程展开质证。其中,普通人可胜任“案件情况”到“检材”的第一阶段质证任务,而“检材”到“专业意见”的第二阶段质证任务只能由专业同行才能胜任,为此,应实施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同时出庭制度。

  • 标签: 鉴定意见 质证 客体 主体 方法
  • 简介:<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即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久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的立法本意是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节省人力、

  • 标签: 督促程序 惩罚性措施 债务人 诉讼程序 债权人 发布支付令
  • 简介:环境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公益。环境责任保险公益以权利的维护、利益的保障、平等的实现以及公平的追求等法哲学表达方式传达了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包含的正义价值。今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公益保障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国家环境损害补偿救济为辅,并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为程序保障。

  • 标签: 环境责任保险 公益性 法哲学 保障机制
  • 简介: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合理性和进步。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 标签: 司法裁判 和谐 融贯性 法律论证
  • 简介:调解与仲裁都是以自愿协商为基础的解纷机制。在调解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控制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在仲裁中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设定了整个程序和实体的规则框架。因此,可以说,调解是当事人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仲裁是当事人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然而它们都是由状况因素所左右的解纷机制。

  • 标签: 解纷机制 自愿 民主
  • 简介:现代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的就职宣誓制度。就职宣誓仪式本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其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程序的价值。庄重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和公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就职宣誓制度赋予权力转移的合法,对国家权力转移具有规制价值,承担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 标签: 就职宣誓制度 宪法程序 权力转移 程序性价值
  • 简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 标签: 公法 行政性 私法 契约 政府 适用规则
  • 简介:德国立法者于2015年底在刑法中增设第217条“业务促进自杀罪”,将以促进他人自杀为目的,业务性地向其提供、创设或介绍机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次立法旨在禁止死亡介助社团的活动、遏制有组织的自杀帮助行为,并未否定自杀参与行为原则上不具刑事可罚的传统立场。尽管如此,该条规定仍然激起了德国学界的普遍反对。其不仅具有严重的违宪嫌疑,在刑法教义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颇具疑问。此次立法体现出了忽视公民自主决定权、过度扩张刑罚范围、臆测行为危险和高估刑法对自杀预防的有效等问题,我国应当引以为戒。

  • 标签: 自杀 自杀参与 业务性促进自杀 自杀预防 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