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先征后免”是农业税征收减免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所谓“先征后免”是指征收机关先按照依率计证税额足额征收入库,然后根据减免政策规定以及上级核批的减免指标,在次年初退还给应享受减免照顾的纳税人。笔者认为此种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需要,不利于减免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操作,影响了减免工作的正常进行。一、弊端1.“先征后免”易造成减免资金足额到位难,影响减免款的正常发放。近年来,由于农业生产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国家每年都要核批大额的减免资金,因减免资金的退库直接影响到部分县(市)财政收支平衡,因此,拆借挪用减免款或留用部分减免款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减免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了减免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有的乡镇干涉、参与减免指标的分配,挪用减免款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使减免失去了客观、公正、合理的分配原则,影响到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2.“先征后免”易造成减免资金的跑冒滴漏,减免款兑现率低。仅县级而言,减免兑现落实到户需经过县———乡(镇)———村委会———居民组———农户5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关卡”,如:一是统筹提留关。乡统筹、村提留往往很难收尽收齐,农业税减免为村组干部提供了收取的机...
简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改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以适应税收后的需要显得尤为重要。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业税收的征收执法主体是县、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五章第22条规定)。税改后,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执法主体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中发[2000]7号)中明确指出:“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这一通知已明确了农业税及附加的执法主体。乡镇干部不具备农业税的执法资格,不得直接征收。同时,由于税改后农业税及附加成倍增长,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再沿袭过去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将很难适应税改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笔者就如何改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浅见。
简介:去年以来,龙里县在治乱减负大检查中,大多数企业和群众反映,现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渐朝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迈进: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分离、票款分离、透明度增强。但部份县属部分及乡镇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部门和乡镇没有及时停止执行,有的“偷梁换柱”变更项目名称继续收取。如某镇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收取的“屠宰税”,该镇有的村庄在收取“屠宰税”时是按户头逐一收取,不养猪的人家就不吃猪肉了吗?少数乡镇和部门在交通、客运、计划生育、治安管理中随意设立收费项目、自定处罚标准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洗马镇有的镇干部在计划生育超生处罚中,不按统一标准进行处罚,有的罚一千,有的罚五百,而且是自制收款收据或打白条;一些行政机关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