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既有关于现行宪法中"国家所有"性质的研究因未能区分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而未能揭示宪法"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中的"国家所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前者属于"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一种价值选择和政治决断,是有待立法形成的制度框架;后者是"非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属于非基本权利的民法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的部门法实现方面,各部门法应该根据自身的功能、调整范围、方式,运用自身的概念和立法技术自主地进行制度设计。但各部门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彼此协调,避免冲突,合力助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价值目标的实现。
简介:凯尔森与施密特的论战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学术论战。对论战核心争点即对“谁应该成为宪法的守护者”之理解必须以理解双方的“宪法”概念为前提。两位宪法学家对“宪法是什么”这个宪法学元问题的立场不同直接影响着他们对“谁应该成为宪法守护者”的回答。凯尔森从纯粹法的规范层级理论视角界定宪法的规范本质与合宪性问题的规范内涵,在此基础上论述建立专门宪法法院是实现合宪性保障的最科学的司法技术机制。施密特从政治宪法概念出发,将宪法界定为确保政治共同体生存自保的政治决断和体现人民统一意志的政治状态,并认为在议会散失国家统一意志形成功能的情况下,高度政治性的宪法争议只能交由人民直选的国家首脑行使才能确保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凯尔森与施密特宪法思想在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上都包含了真理颗粒。但是,如果从现代宪法革命勘定的价值内核着眼,两者的宪法概念都排斥个人自由与天赋人权对于宪法的内在规定性与构成性意义,因而偏离了宪法最重要的价值基准。这是我国在借鉴他们宪法的理论时需审慎评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