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块土地,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一份核发于1989年5月5日,一份核发于1998年11月2日。虽两证均由同一机关核发,但却分别为两户人家所拥有,“一女二夫”法所不容,谁该是这块宅基地真正的使用权人?1998年11月份,家住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的村民陈某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98084号‘飞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的手续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却遭到本村村民居某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只有一条:尽管我家没有在这块地上建房,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我们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989年5月5日,龙奔乡政府就向我们核发了186345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对阻挠,陈家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排除妨碍。居某想不通:
简介:“一对一”证据是个动态的概念,“一对一”证据是对犯罪的某一阶段而言,而非全部犯罪过程都只存在“一对一”的证据;“一对一”证据不等同于孤证,尚有其他间接证据印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一对一”证据是可以发生变化的,由“一对一”证据入手,可以查证其他证据,乃是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受贿犯罪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辩解是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而其他相关证据是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虽然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关联性要弱于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但是其作用主要是增强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证明力,使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司法人员要以客观、全面、发展的认识观看待“一对一”证据案件,意识到“一对一”证据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是可以定案的,不是绝对不能定案的。同时要灵活使用“一对一”证据,以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为基础和突破口,争取获取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