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 情 1990年8月,原告王×因腿疼到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骨科治疗,由于该院医生违反诊疗规章,使王某遭受三次医疗事故的伤害,造成左腿终生残废。因该院否认事故责任,王某即向山东省卫生厅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但被拒绝。遂以山东省卫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立案后,该厅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直到1998年5月19日该厅才作出《王某医疗事故行政处理通知书》。同年5月22日,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于5月29日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称卫生部)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卫生部在法定复议期间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直至1998年9月11日,王某收到卫生部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从未因对山东省卫生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卫生部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却称“该案已经历下区法院受理”,...
简介: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简介:(2007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