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条规定表明: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余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想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授予是概括式的、综合式的,而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则是列举式的、单一式的。这反映出立法者控制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数量的旨意。概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简介:规范严谨的从宽处理体系是维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之一。解读域外代表性国家的认罪案件从宽处罚规范,可分为美国的"无限制模式"和英国、德国的"比例模式",不同模式的界分与该国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多样性特点紧密相连。在对比和借鉴的基础上,我国未来改革宜建立从宽处理的混合体系模式,以配合多元化繁简分流机制的适用,满足刑事司法领域优化职权配置、减轻办案负担的迫切需要。改革方案应当适当丰富从宽处罚的内涵与类型,在科学地设计从宽比例及其限度的同时,规范检察权与审判权在刑罚从宽自由裁量方面的互动影响,突显司法审查与监督的关键作用,平衡控辩双方和被害人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参与关系,既需调动认罪积极性又应保障刑罚威慑力。
简介:<正>诉讼民主是现代诉讼的主旋律,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是在总结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前苏联的刑事审判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基本上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和诉讼民主化的要求,对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的推进。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因此,为推进刑事诉讼民主化,改革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模式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