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主体追逐利益的本质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就表现为某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创造稳定的劳动关系局面,我国分别颁布并实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以期通过国家的倾斜保护政策,对劳动者利益予以保护,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予以规制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权为研究视角,通过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辞职制度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对比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行为规定的历史沿革、国外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引入人力资源相关理论探讨对我国劳动者辞职制度的完善机制,从而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使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的可能性。
简介:试用期是劳动者获得一份工作后最初的不稳定阶段,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个试用考察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中,劳动者的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这就要求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保护好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一、在试用之前就签订好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于是他们在试用员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