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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严格司法,即严格依照法律作为司法的主要依据。但是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周全的,总会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况;或者有法律,但法律又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寻找如何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以使案件得到解决。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了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它们分别是习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家政策、权利推定。

  • 标签: 法律漏洞 习惯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国家政策 权利推定
  • 简介:近年来,红桥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理念,严格执行人大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积极探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新办法、新路子,不断改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 标签: 司法公正 法院工作 维护 人大监督 人民法院 审议意见
  • 简介:“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出于当前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以消解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方式将“感情投资”型受贿纳入受贿罪予以规制,这种做法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决“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难题,应当从受贿罪“对价关系”的认定出发.结合一般社会观念,“投资方”和收受方均认识到该“投资”是针对一定职务行为所实施的抽象的、概括的且不必是一对一的对价。此外,其中的职务行为只要是职务权限内行为或者实际上影响本来职务的行为即可。这一认定方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标签: “感情投资” 受贿罪 对价关系 职务行为
  • 简介:清代秋审来源于明代的朝审制度,是对全国各地重案要案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审理,使得中央朝廷对地方的司法审判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使各级衙门之间有一定相互牵制作用,对疏通从下至上的申诉渠道有一定积极意义。秋审制度的运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所判处的严重犯罪案件的司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尤其是其逐级审转复核制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晚清政治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敷衍应付、暗中勾通、官官相护的弊端。尽管会审制度生存的土壤已不复存在,但其所体现的司法监督的精神却不应抛弃,深入挖掘其精髓对于建设当代中国的司法监督体系亦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秋审 朝审 司法监督 司法纠错
  • 简介:司法腐败与地方行政干预都会引起司法的地方保护,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地方保护。我国的国家宪制、司法权的地方性以及司法体系的巨大规模是破解司法地方保护的宏观制约因素。保留并改革现有法院体系,增设中央法院体系是破解这一难题可行的改革方案。

  • 标签: 司法地方保护 司法公信力 司法体系 中央法院体系 法院制度
  • 简介:近些年以来考试作弊系列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与日俱增,在新的社会形势下需要刑法的及时干涉和约束。在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把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化处理。但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才作为犯罪处理。而“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等内容在刑法中也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和规制。

  • 标签: 考试作弊 司法认定 国家考试
  • 简介:摘要当前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技术、实际问题处理以及鉴定程序上都存在很多的困难。考验着造价鉴定人员的判断能力及从业经验,是否能够合理正确地选择鉴定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合法,最终为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的重点所在。

  • 标签: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难点 措施
  • 简介:2014年的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几类新判决类型,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司法解释将这几种判决类型写入,为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行政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判决类型,这种二元的判决类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有名之诉与无名之诉的划分,以司法能动主义来保障公民诉权,这种做法在古罗马的裁判官法中也有所体现。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完善了判决类型体系,但仍不能排斥司法解释在今后发挥的作用。

  • 标签: 司法解释 判决类型 无名之诉 司法能动主义 裁判官法
  • 简介:我国转型经济从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转变。在匿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法律的惩罚功能可以改变交易主体的行动空间或支付函数,从而在匿名交易中产生诚信和信任。然而,法律有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之分,在好的法律环境下,诚信和信任会实现;在坏的法律环境下,欺骗会盛行。人们对法律好坏的先验概率决定其信任决策。根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的跨国数据证实,一个国家的司法信心越高,其社会信任度也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对社会信任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根据WVS中国部分的微观数据也证实,对司法的信心越高,个人的信任倾向就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显著影响个人的信任倾向。

  • 标签: 法律 信任 司法信心 政府信心 警察信心
  • 简介:司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能否依据该规定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和担保决议承担审查义务,与将其界定为效力性或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必然关系。从我国担保乱象来看,有必要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负形式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有限制的,如是限制单笔担保数额,要求债权人审查章程即可。被担保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于实际控制人或章程里未显示的股东,债权人不负审查义务。债权人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可以根据债权人资格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

  • 标签: 公司担保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审查义务
  • 简介:收集与我国产品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有关的刑事司法案例及国内外因果关系理论,经实证研究后发现在产品刑事责任领域,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的难点都会涉及。根据因果法则是否确定将产品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两类,因果法则确定时进一步根据支配力大小以及归责的有效性将因果关系分为造成型因果关系与引起型因果关系,反之则探究以统计学和流行病学为基础的疫学因果关系能否作为认定产品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新类型。同时对产品责任领域有关的假定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以及证据不足时是否可以归责的问题做简要介绍。

  • 标签: 产品刑事责任 因果法则 疫学因果关系
  • 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 标签: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司法 类推适用 合理性
  • 简介:“证据离事实究竞有多远?”这是几百年来证据学上提出的一个难题。英美“新证据法学”给出了一个令人惊喜的答案,它应用概率理论,对证据进行科学的数理分析。这在国内仍然是一种对证据进行量化的新方法,它通过概率公式运算得出具体的数值,以解决事实的盖然性问题。这样概率理论就为证据与事实之间筑起了一座坚固的桥梁。同时,这也为司法证明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模式。在概率逻辑兴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评析司法证明中的概率理论作用,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 标签: 新证据法学 概率论 盖然性问题 司法证明
  • 简介: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文章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对单位行贿罪的特征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的范围和单位意志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单位行贿犯罪认定因素的司法判断规则、证据规则及刑罚配置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抛砖引玉。

  • 标签: 单位行贿罪 单位意志 刑罚配置
  • 简介:摘要我国医疗纠纷大幅增加,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焦点问题,医疗纠纷特点具有中立性,要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原则,要明确医务人员的基本义务,认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一部分。

  • 标签: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 简介:天津法院的法官是司法标准化建设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他们深入调研、集思广益、适用标准、严格评查。对法官们来说,司法标准化已经内化于心,伴随着他们工作的方方面面。

  • 标签: 标准化 司法 法官 法院 天津 “我”
  • 简介:社会学解释方法着重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衡量,可谓法律“进化的棱镜”。由于法院所履行的司法权能存在差异,因此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司法中的运用表现为值得区分的两个方法层面,即作为普通法律的解释方法的社会学解释与作为宪法解释方法的社会学解释。在内容与性质上,社会学解释方法司法运用的实体理由可厘定为法规范在社会中的新含义、解释结论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实现新的社会福利三种形态。就转型中国的司法治理而言,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案件裁判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操作必须处于必要的界限之内,且应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作为可追求的最大社会福利。

  • 标签: 社会学解释方法 司法运用 司法治理 社会福利
  • 简介:“遵用状式”是清代县衙维护地方诉讼秩序的一项基本规定,然而,在诉讼实践中,由于涉讼者贫穷、受衙役撞索、制度改变等因素,“违式”呈状的现象时有发生。既然有制度规定,州县官对“违式”词状当以驳回为要,而事实上牧民之官却多受理此状。两造的违式递呈与县官的准理违式状,究其实质是两者基于地方法规与社会现实的一种博弈。违式递呈展现了清代州县诉讼实态的多重面相,州县官对违式状的不同处理则反映了他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理讼观。

  • 标签: 遵用状式 违式 诉讼秩序 理讼观
  • 简介:以知识认知为中心的教育与考试模式决定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实现从以“法律知识传授和考查为中心”向以“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转变,强调对法律工作而言法律思维的重要性,推进法律工作者最基本之素养——法律思维养成,才能正确把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内在联系、真正实现二者互动和达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同中有异的目标。

  • 标签: 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