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术界在阐释老子的自然观念时出现了同义反复和循环定义等逻辑问题.这源于对自然意蕴缺乏深入地批判和反思.只是把自然当作形容词或抽象的名词去分析。《道德经》中的自然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自然的起点和归宿都是人及其社会.因此自然是一个富含人文性的概念。主要体现在:自然在其历史的起点上是人类早期文明所形成的无为的生活状态的描绘,在此基础上抽象出来的“道”,成为万物的本源以及万物按照无为的原则生存与运行的规律。如果把“道”作为真理的话,自然则是指引“道”生成、运行、发展的绝对真理。作为绝对真理的自然在其外化和现“象”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在伦理阶段,它保持着素朴的本体世界的真理本性.指引着价值世界和生活世界的运行,使人类社会成为一个共同体;自然在教化阶段.本体世界的“道”异化为“德”与“不德”,失去了最高的指引功能,导致价值世界失去规范和生活世界失去秩序;自然在道德阶段,本体世界回复其至善的指引作用、引导价值世界和生活世界向“玄德”乃至向自然之道回归、最终这到“道”、“德”与自然的和谐。
简介:大数据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将为社会带来彻底转变,大众生活的不同层面将无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大数据亦同时在挑战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固有道德概念的适用性,并为社会带来新的道德争议。由大数据技术发展及其应用所产生的"互联状态"(theconditionofinterconnectedness)及其可能对道德责任带来的根本转化(fundamentaltransformation)是未来大数据伦理的重点;如"个人决定"及"知情同意"这两种行为,它们在大数据技术时代从"涉己行为"(selfregardingacts)转化成"涉他行为"(other-regardingacts),这一转变使它们成为一种新道德责任。
简介:国内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分析法学就是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理论的产物。但以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20世纪新分析法学却是建立在与实证主义哲学极为迥异的哲学立场之上。作为一种法哲学流派,新分析法学虽然在法学上主要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无论是作为哈特法律理论之基础的日常语言哲学,还是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基础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它们在哲学品格上都表现出反对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特别是反对实证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倾向。因此,新分析法学实质上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与哲学实证主义也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实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