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的中道性质是由政体的中道性质决定的,是人类灵魂中理性部分与非理性部分之间张力的必然推论。法治(ruleoflaw)作为中道的含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法(law)的层面而言,法律要求人们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行各种丑恶之事,而德性即中道,故法律即为中道。该种意义上的法治即为道德自治,是一种道德理想。二是就治(rule)的层面而言,政治公正是以法律为根据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们之中,对统治和被统治是等同的。这意味着法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中道,该种意义上的法治即为政治自治,是一种政治理想。并且,在实践哲学的背景下,亚里士多德将法治的本质理解为实践智慧与伦理德性相结合的实践事业。他并不拒绝一切意义上的人治(ruleofman)因素,而是反对任何个人的统治(ruleofanyindividual)。
简介: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派博弈之论点在于法律是由单纯法律规则还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政治道德构成的。实证主义法学在强调法律为双重规则统一体的基础上,承认包括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构成除规则外,还存在原则和政治道德等因素,且主张自由裁量行为是法官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司法行为,如超越此圭臬,就是一种法官的恣意行为、不正义行为。两者在法律构成上的长期激烈争论,旨在证成何种构成模式的法能最大效应地体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规范价值理念,或言之,法律应具有何种有效体系,方能消除人治状态而实现良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