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会游行法上的许可制和报备制属于对集会游行权最初发动的事先程序限制,采许可制或报备制是区别各国和地区规制集会游行立法例的主要方法。不过,无论是采许可制或是报备制的立法例,其表现形态又存在多种可能,有的许可制立法实为报备制,而一些采报备制的立法又近似于许可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而非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制度。我国1989年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因采非准则主义许可制,导致对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严,也致使无法透过该法律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聚众集会游行活动。立法后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修订该法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从现实情况考量,对该法的修订仍可以采许可制,但从保障人权的长远考虑,则应朝报备制的方向发展及完善。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由自我课征原则演变而来,属于强制性财产给付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构架要素。基于意大利的经验分析,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解释上不仅应当保护私人利益,还应当保护国家共同体的一般利益。为此,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与代议制民主、政府职能扩张、地方财政分权等相适应,并体现出税收法律保留相对性的特征。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当前在我国的落实应当遵循权宜的路径,即税收规则尽可能由人大来制定,鉴于当前在我国实质意义上限制课税权的量能课税原则在立法中尚未确立、税收司法化和对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在内的税法司法解释极其薄弱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依法行政制度、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制度、现代预算制度等基本制度并不完善或尚未引入,以致对政府制定税收规则缺乏有效的制约。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及死缓限制减刑的两个案例虽然情节略有差异,但最终均适用了死缓限制减刑的裁决。对实践中数十个死缓限制减刑案例样本进行归纳分析,发现对于命案中出现一人死亡、被告人有一定从宽(也可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的,多被判处死缓并适用限制减刑。另外还有三种情形:一是如果主观恶性较深(具备累犯等前科情况)的,判处死缓稍显罪刑不当的,也会被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二是对于证据等情况存有瑕疵的,也可作此适用;三是存在一定的从宽情节,直接判处死缓即可的,也适用了限制减刑。对上述四种情形进行评价,认为前三种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限制死刑适用、罪刑责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后一种有滥用之嫌,在实践中应当予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