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各监督主体定位不清和技术监管立法滞后的问题,并且在公司年报管理法制方面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责任不明确、配套征信法制不完善。在"先照后证"改革立法方面,"证前抢跑"监管缺位,证照关系逻辑不清,行政提示和告知制度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应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通过立法明晰监督主体的角色,并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引。建立完善的公司年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违反公司年报管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双告知制度,解决"先照后证"改革背景下监管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难题,并尝试颁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进行"营业执照"改革,同时扩大后置许可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行政提示制度,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益保护。
简介: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部分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运作经常导致股市的混乱,而恰恰这又和上市公司严重缺乏有效监督体制是分不开的。我国原有的监事制度并未真正起到作用,于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欧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做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五年来,此起彼伏的“独董事件”把这一新生事物推到了风口浪尖,“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孰优孰劣、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究竟应采用何种形式的争论不断。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都未能起到彻底有效监督制约管理层的作用。但毕竟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该文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对独立董事制度,监事制度进行科学系统的比较和研究。
简介: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城市型社会”和“缩小城市”的浮现,“协议模式”作为“权利模式”的补充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涉与调整的制度框架,显得越发重要。自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争讼可能性正不断扩大。未来的司法判断,应更为注重程序化的作用,努力“促进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协议”,并利用司法的事后性影响政策决定,再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审视。
简介: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两项核心议题是“外资准入”与“国民待遇”。近年,随着国家问资本流动的日益频繁,一部分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已经率先在外资准入领域实施“负面清单”模式。在此潮流推动之下,我国亦于2013年建立“自贸试验区”,并且突破了现有外资立法的规定,在准入的实体监管上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在程序监管上实行“备案”制。然而,这些重大的变革亦会引发诸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对外资准入法规的解释、准入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要想借助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经验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国投资法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本文在借鉴国际投资条约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自贸区外资准入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同时,亦分析了可能产生的准入争议及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简介: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已颁布一年多,如何落实好该方案中关于“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的条款,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我国现行仲裁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无论是在入驻前,亦或是在入驻后,国际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展仲裁服务均存在障碍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具体涉及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深化改革方案》,需以自贸区为试验平台,加快构建相关配套制度,如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准入条件、摸索国际仲裁机构入驻区内的多元模式、调整《仲裁法》部分条款在区内的适用、明确“仲裁地标准”,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
简介: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分化调整.各种思想观念相互冲撞、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各类案件高发,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现行诉讼模式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模式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7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这一全新概念。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笔者认为,在诉讼模式改革中,释明制度的全面实施是推动诉讼模式改革的源动力,在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中有着重要作用。
简介:量刑程序一旦获得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位,那么量刑辩护以及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显得尤为重要。量刑辩护有利于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保护被告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帮助实现量刑程序的预设功能。从域外经验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辩护主要是围绕量刑前调查报告来展开的。我国量刑程序要想实质化,量刑裁决要想实现公正,法官必须通过量刑程序来获取充足的、真实的量刑信息。基于此,我国量刑辩护制度必须以量刑信息的收集、开示和辩论为切入点,具体包括:律师对量刑证据的调查、量刑证据的开示、量刑答辩与量刑建议、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辩护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