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采购失信惩戒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而提出的新概念,系指限制失信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罗马法上,与之相类似的是“丧廉耻”制度,该制度将违反公序良俗的个体之市民权中的公权予以剥夺。虽世殊事异,但“丧廉耻”制度的核心价值依然可与现代法制相兼容,并且与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存有共通之处,两者在宗旨、动因、方法、后果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以“丧廉耻”制度为鉴,需要从明确商誉权的人格权地位、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建立失信主体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