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8年12月1日,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原告将自己的“东风—12型”小四轮汽车一辆实给被告,价款为2500元;付款时间为:1989年1月20日前付SOO元,4月1日前付1000元,7月1日前付I000元,分三次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试车时发现该车上坡无力,便提出撕毁协议。原告未予理睬。以后原、被告均未对该车进行管理和使用。原告曾按协议时间分别三次向被告催收车款,被告拒付。1990年5月,原告因盗窃犯罪被判刑,1991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原告遂于1992年4月14目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车款及银行利息。该案在审理中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
简介: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究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起诉,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法第76条依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第78条又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刑法还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详细规定。然而,1988年1月对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
简介: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从何时起算,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而且对于具体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例如,个体汽车匍机张X,到汽修厂修理汽车,口头约定修理费3500元。汽车修好以后,张X无钱付修理费,即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欠条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5日。此后,张X一直没偿付修理费。1992年10月8日,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偿还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从债权成立之时起算,原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