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简介:通过分析中国的青少年团伙与青少年的违规行为之间的关系,论证了自陈法④(Self-ReportMethodology)在中国社会的可行性。当前,欧美已经形成了参加青少年团伙、暴力特质②(ViolenceSpecialization)和违规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论,这些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是值得我们检验的课题。通过构建理论框架和运用多层次反应模型来分析参加青少年团伙和违规行为(特别是暴力特质)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在过去一年中,超过一半的受访者承认有过违规行为,11%的受访者自称参加了青少年团伙。青少年是否参加青少年团伙,直接影响到他们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和是否具有暴力特质。基于多变量分析发现,自控力差、问题家庭、对父母和学校的依恋、家长监护和同伴的违规行为弱化了青少年团伙对青少年的违规和暴力行为的影响。但是,青少年团伙成员的违规行为和暴力特质的对数发生比(LogOdds)更高。
简介:【摘要】:要更好地防止非法套现住房公积金,主要还是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领取时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因为领取住房公积金时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绝大部分时政府相关部门发放或经过相关机关公证的,该材料的真伪较易辨别。对于已经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应当按照其实际触犯的有关规定处罚,已经套取公积金的结果只可作为一个酌定情节在处罚时加以考虑。【关键词】:公积金市场化诈骗罪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并从中抽头成了一些人眼中的新的生财之道。在一些报纸杂志上以及一些非法房屋中介机构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代提”、“速提”公积金的广告,这种行为已经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公积金管理秩序。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国家为保障人们市场化购房的一项政策,其属于一种长期住房储金,除了可以使人们在购房时能够一次性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外还可以使人们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享受比普通商业贷款利率低的公积金贷款。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普通工薪阶层购房时资金不足的遗憾,使普通工薪阶层能够较早地实现自己的购房愿望。而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则会使得公积金被那些不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人大量取走,进而直接导致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提供给真正需要买房的人,实得公积金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