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假想防卫在处理中存在事实与规范的分离.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违法要素应当得到承认,而假想防卫人事实上具备构成要件故意但在规范评价上却不至于被苛以故意犯罪之责,由此可能产生理论上的“回旋飞碟现象”.对于正当化前提事由的认识错误既非违法性认识错误,又区别于一般的构成要件错误.理论上的数种方案中:严格责任说错误地界定了假想防卫人认识错误的性质;消极构成要件要素论本身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判断不合理地交织在了一起;限制责任论直面“回旋飞碟”难题,致力于排除构成要件故意使其走进了“死胡同”;法律效果转用之罪责论基本是妥当的,并且应该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对该理论下看似不协调的内容进行妥善说明,个案中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过失相结合并不矛盾.
简介: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重视持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防止错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针对持续侵害的反击行为造成死伤后果的,在司法判断逻辑上应当优先考虑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存在障碍时,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验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相当性判断应建构一系列规则,无论持续侵害外观上是否平和,防卫人即便造成对方死伤的,也应当肯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在持续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使用类似“挥刀乱捅”的防卫手段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展示防卫工具时,对持续侵害人主动迎上前的,要评价为系其主动升高不法侵害危险,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归属于侵害一方;在持续侵害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即便防卫人突然实施防卫强度较高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