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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绿色浪潮的不断高涨,西方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幌子,构筑关税壁垒中的'绿色壁垒',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正确认识绿色壁垒,采取措施,突破绿色壁垒,最终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 标签: 绿色壁垒 非关税壁垒 产品质量 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
  • 简介:一提到保护文化遗产,人们就会想到“精华”与“糟粕”的问题。我在凤凰台的“世纪大讲堂”讲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讲座之后的第二天,一个网友便在我的个人网页上贴了一个帖子,用嘲讽的口气说:“比如我们中国妇女的三寸金莲,那是多么的高雅,多么的精致,多么的耐人寻味啊!除了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精雕细刻,这个世界上还有谁能够创造出如此珍贵的人体艺术?”这位网友的话是反话,但他的想法却有一定的代表性。

  • 标签: 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妇女 耐人寻味 中华民族 人体艺术
  • 简介:讼程序是审理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具有监护、确认、许可、证明及预防纠纷的功能。然而,讼程序在我国的现状是,立法逻辑不严谨、案件范围过于狭窄、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不健全以及利用率低,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单行的讼程序法符合程序设置的发展规律,并有利于构建科学的立法体例和扩充讼程序的容量及篇幅。建议单行法应扩大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体系结构采用“总一分”形式,还要特别考虑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等问题。

  • 标签: 非讼案件 非讼程序 诉讼程序 单独立法
  • 简介:编辑同志:我们办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林区非法收购林木的犯罪规定。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何认定?江西钟国栋钟国栋同志: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林区,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林区,必须是“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才构成犯罪,如果盗伐、滥伐林木的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则不构成犯罪。而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关于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 标签: 收购林木案 林区收购 林木案处理
  • 简介:软件保护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软件的文字性要素即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可版权性没有什么争议,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对软件文字要素赋予版权保护值得研究。这些文字要素是软件除了代码本身以外的其他层面,例如结构、顺序和组织或者观感。文字性要素是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软件结构在满足原创性要件的时候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交流互动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尽管用户界面具有功能性,但其可版权性要素确实需要保护。

  • 标签: 软件 非文字性要素 结构 用户界面
  • 简介:对于境外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实务作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所突破,但突破的范围仅限于海事请求保全,不能扩大至其他海事请求保全;保全对象也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不能扩大至其他财产。综合分析中国相关法律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协助制度,除澳门仲裁机构仲裁外,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包括港台仲裁机构仲裁)的,无论仲裁前和仲裁中,中国法院均不应准许对除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

  • 标签: 境外仲裁 财产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
  • 简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政府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变化,政府税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建没的重要财力支柱,迫切需要我们在理论上重新认识政府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范围,在实践中规范其管理,使其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此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和意见。一、政府税收入的概念、性质及特点(一)政府税收入的概念政府税收入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

  • 标签: 加强政府 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
  • 简介:权力影响力是相对于权力影响力而言的,是指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知识能力、情感状态以及榜样力量等权力因素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力。与权力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相比,权力影响力更具有感染力、吸引力、号召力、凝聚力。新世纪新阶段,增强领导干部权力影响力,对于解决领导干部执政过程中存在的“本领恐慌”问题,提高领导干部的威信,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领导干部 非权力影响力 人格魅力 知识能力 情感状态 榜样力量
  • 简介:在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业报的新闻采写可谓是在夹缝中生存。如何在夹缝中走出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阳关道?这是从事多年《江南保健报》采访的笔者始终不懈的追求。在实践中,笔者采写了一大批事件性新闻,以突破综合性报纸以及网络媒体的重

  • 标签: 专业报 事件性 性新闻
  • 简介:“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动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有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要素获得的收入有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等,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一般劳

  • 标签: 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股份分红 股权激励方式 劳动与社会保障 资本要素 经营管理
  • 简介:通过对8种京族遗及7位传承人的田野调查,分析京族遗及其传承人的状况。与京族遗一样,其他遗在传承中也面临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的遗传承制度来解决。

  • 标签: 京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调查 非遗传承制度
  • 简介:成都市金堂县位于四川省东部的丘陵地区,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县.当地在立足实际县情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扎实开展了各项防灾减灾工作,对基层综合减灾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软硬结合的方式,让防灾减灾在当地变得越来越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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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在林区生活中有多数人认为私自砍伐活立木是合法的,所以也很不以为然。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列的诠释,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活立木的违法采伐定性问题有一个理性准确的认识,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关键词】砍伐活立木行为诠释【案情】1.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争涉对象竟是砍伐活立木,即枯死树。2010年6月5日被告吉林省集安市森警大队以原告张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原木材积10立方米的活立木为由,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活立木的定性及处罚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原告张某则认为活立木不具有林木的正常用途,且其采伐已由护林员同意,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并不应予按森林资源的标准予以处罚……

  • 标签: 构成罪 活立木构成 砍伐活立木
  • 简介:邓之元,字智源,号铁研居士,又号卧龙山人,是清书法篆刻家邓石如七代后人、安徽'吴山铁字'遗传承人、中国篆刻遗邓派传承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理事、安徽省美术家协会会员,曾任中华奥运会纪念品创意设计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安徽佛学书画院院长。他的作品悬挂人民大会堂,走进联合国大厦。他的创意(象形)书法、民俗字(合体字)书法、创意竹画、创意风水学山水国画艺术更是他潜心研究民间艺术的文化精髓,给人一种全新的文化艺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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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外友协在1954年成立以后,加入了对民间交往的大军.改革开放以后至今,中非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对外友协对民间交往最主要的形式是“交朋友”.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中非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交往的不断扩大,中非交往正广泛地深入到民间各领域.“以官带民、以友促经、以文促友”成为新形势下中非民间外交的三大特色.

  • 标签: 民间外交工作 中非 民间交往 1954年 改革开放 全面发展
  • 简介:财产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来赔偿,有不同学者对其正当性用事后的功能性补偿、事前威慑以及受害人事前保险的理论来说明,但是上述理论各自有其缺陷,尤其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赔偿额的算定中,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从而难以为实践所采用。相反,价目表通过集体估价确定各种财产性损害的价格,同时不排斥个案情况,是较为合理且操作性较强的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

  • 标签: 非财产损害 赔偿 保险 价目表
  • 简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结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对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定义性规定,界定了其范围,而且确立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之基本原则和标准。当下,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我国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特别权利模式——设立无形文化标志权,以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进行有机对接。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法律保护 无形文化标志权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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