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我们办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林区非法收购林木的犯罪规定。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何认定?江西钟国栋钟国栋同志: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林区,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非林区,必须是“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才构成犯罪,如果盗伐、滥伐林木的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则不构成犯罪。而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关于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简介:成都市金堂县位于四川省东部的丘陵地区,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县.当地在立足实际县情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扎实开展了各项防灾减灾工作,对基层综合减灾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软硬结合的方式,让防灾减灾在当地变得越来越接地气.
简介:【摘要】在林区生活中有多数人认为私自砍伐非活立木是合法的,所以也很不以为然。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列的诠释,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活立木的违法采伐定性问题有一个理性准确的认识,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关键词】砍伐非活立木行为诠释【案情】1.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争涉对象竟是砍伐非活立木,即枯死树。2010年6月5日被告吉林省集安市森警大队以原告张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原木材积10立方米的非活立木为由,按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活立木的定性及处罚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原告张某则认为非活立木不具有林木的正常用途,且其采伐已由护林员同意,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并不应予按森林资源的标准予以处罚……
简介:邓之元,字智源,号铁研居士,又号卧龙山人,是清书法篆刻家邓石如七代后人、安徽'吴山铁字'非遗传承人、中国篆刻非遗邓派传承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理事、安徽省美术家协会会员,曾任中华奥运会纪念品创意设计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安徽佛学书画院院长。他的作品悬挂人民大会堂,走进联合国大厦。他的创意(象形)书法、民俗字(合体字)书法、创意竹画、创意风水学山水国画艺术更是他潜心研究民间艺术的文化精髓,给人一种全新的文化艺术享受。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