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简介: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立法处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存的局面,但从其发生顺序考察,国内法是原发的、在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际层面的立法则通常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进行,其法律功能主要在于协调国家(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关系,而在协调关系的表象之下隐伏着一对基本矛盾——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本质的国际化趋势与各国政府相对分隔封闭的监管体系之冲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法域的背景中,国家、市场、法律是决定金融服务国际立法政治结构的三种力量,这种构造特点使金融立法演进路径不仅仅依赖于市场。对金融服务国际立法进行结构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纠正当下的学界在讨论金融危机时,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市场因素的主流分析范式。
简介:在有被害人过错的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量刑有影响已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在超过犯罪人的过错时,甚至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被害人过错的适用标准和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在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时评价标准不一,无法对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进行精确、公正的定量分析。本文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和数据统计分析为切入点,揭示被害人过错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境地。试分解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不同类型和层级,把被害人过错因素作为确认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程度间适当关系的工具,将犯罪人和被害人视为互动关系的整体进行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价,定量分析不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影响,以期对现有罪刑评价体系进行提升和完善,实现一种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罪刑评价体系。
简介:目的考察光照、温度和湿度对于中性笔墨迹中PEG低聚物降解变化的影响。方法选用PEG分布不同的6支黑色中性笔平行制样,分别放置在250W/m2辐照强度(40#)的光照环境、802RH(25#)的高湿度环境和40#高温环境下老化,应用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LC-HRMS)定期检测样品中PEG各低聚物的相对含量比值R。结果6支中性笔墨迹中R值变化趋势相同。有光照老化条件下,PEG降解最快。在同样避光的情况下,高温环境下PEG的降解速度比高湿度环境下快。高湿度环境下PEG的降解主要是微生物引起的生物降解。结论在实际文件保存环境中,光照和温度将是影响中性笔墨迹中PEG低聚物降解的主要因素。
简介:西方的犯罪学研究已经查明了与犯罪报案相关联的三种类型的变量因素——被害人(个体或家庭)变量因素、事件变量因素和环境变量因素。当前的研究将精力集中在揭示当代中国城市向警方报案决定因素的总体的、分析框架上,通过使用从中国天津市犯罪被害的一项近期调查中搜集到的数据,我们确定了关于抢劫及伤害、个人盗窃、入室夜盗等犯罪报案的一些决定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在对所有犯罪的报案进行研究中,对严重犯罪的报案是一项有意义的预测。同时,在邻里不和与夜盗犯罪的报案之间呈现一个非线性的负相关关系。比较而言,除了累积地检测到犯罪的被害经历外,个体变量因素和家庭变量因素并未对报案产生太大影响。而对于邻里间的社区凝聚力和非正式控制等的检测也没有发现与报案相关联。这些调研结果暗示着作为中国城市基础设施中独一无二的邻里组织-社区居委会将会被反复提及并加以深入讨论。
简介:法律如何确定虚假信息与股票下跌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计算虚假信息引发的股票下跌与股市系统风险之间的损失额?去年以来,由纵横国际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14起争议总金额达400万元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件已在江苏审结,股民粟万富一人获赔124万多元。法院在判决中首次认定了证券市场"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这在全国尚无先例。"证券市场的情况太复杂,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损失界定计算确定标准,很难讲究竟大盘会影响到个股多少。每支股票都有自己的特性,具体到某一支股票,大盘利好时也会跌,而大盘下跌时却会涨,这些情况都是有可能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纵横国际案’的二审判决找到一个方法,来计算大盘下挫时的持股损失,令人信服。"专家如此评价。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向笔者披露了这一颇受证券市场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