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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福喜”事件再度引发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的思考。“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质经历了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的变化历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外延既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处于食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核心行为等,也包括保障食品安全机制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行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呈现出主要依赖刑法典对特定危害行为设置罪名、核心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价值并没有置于首位、实行“严打”刑事政策、鉴定制度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应当以“福喜”事件为鉴,立足于危害食品行为的现状,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中,兼顾实体和程序,构筑科学全面的刑事规制体系。

  • 标签: “福喜”事件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刑事规制
  • 简介:【基本案情)曾某平、陈某系夫妻关系,其购买了海南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的枫林雅郡8号楼205房,该房屋正下方的地下室配有枫林雅郡整个小区供水的水泵。曾某平、陈某称,自2017年1月入住以来,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致使其一家人没有安静的生活环境,危害了身心健康,导致陈某流产并花费大量资金进行调养。为此,曾某平多次与某公司及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一直未予处理。

  • 标签: 投资公司 污染责任 噪声 海南 纠纷案 夫妻关系
  • 简介: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关注的焦点是由检察院及非政府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然而,在实践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这类公益诉讼实际上已经涉及公益诉讼中各种重要的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广州海事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受理了十几起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由各类行政机关及检察院所提起,主要目的是救济国家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利益损害。本文对这些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赔偿对象及范围、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及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希望对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起到一些作用。

  • 标签: 水域污染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损害赔偿
  • 简介: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合规致害现象广泛存在。合规情节能否成为特殊侵权责任的抗辨事由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却因为处于私法和公法交叉的边缘地带而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从一起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切入,反思环境法学界通说的理据,考察我国实在法秩序上的真相,在此基础上借鉴日本公害法上的忍受限度论,提出在风险规制领域,认定合规致害行为人的特殊侵权责任时应当适当考虑合规情节,并运用类型化技术分别讨论了合规情节在不同情形下的权重。

  • 标签: 合规抗辩 环境侵权责任 风险规制
  • 简介:<正>1.2013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国办发〔2013〕25号《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

  • 标签: 食品安全标准 工作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 违法犯罪 食品安全信息 标签标识
  • 简介: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刑事规制,并不能彻底根除该领域的犯罪,其仍需要行业自律。通过对新闻报道的分析,令人产生一个合理怀疑,即司法可能是在刻意佐证立法效果。对刑法条文的余留空间进行展示,同时结合中国现实情况,提出了刑事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隐患,并作出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

  • 标签: 食品安全 刑事规制 新闻报道 无效性 权力监督
  • 简介: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确立了环境行政代执行制度,文章中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展开分析了环境行政代执行制度的构成、特点、性质。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剖析,阐释了此项制度在各类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普遍适用的必要性,指出了该制度普遍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标签: 环境行政代执行 污染者付费原则 限期治理的不能 责任的替代 普遍适用
  • 简介: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需要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通过对国际上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责任限制立法例的比较研究,从可适用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范围、适用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事故制责任限额模式、责任限额具体计算方式、最高责任限额的确定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立法模式的探讨。为最大限度地促进海洋油气开发安全、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严格的潜在无限责任原则为核心。责任限制的额度应当充分考虑水深、产量等综合因素,宜适当偏高。

  • 标签: 海洋油气开发 赔偿责任限制 潜在无限责任 责任限额计算方式
  • 简介: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法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

  • 标签: 南海 海洋噪音 人工噪音 海洋环境
  • 简介:"状态责任"是德国行政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立法者将物的状态作为设定行政法义务的连结点,使得"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成为构成行政法上法定义务的重要依据。作为德国土壤污染防治重要法律依据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即是以"状态责任"为其土壤污染责任制度的基础的。本文剖析了"状态责任"的构成要件,结合德国土壤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分析了在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立法中引入"状态责任"的重要意义。

  • 标签: 德国土壤污染立法 状态责任
  • 简介:从海洋法公约、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三个角度切入,阐述了海洋环境保护及存在的问题。结论是: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海洋法公约的作用堪比宪法,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但上述公约提供的举措既非完美亦不充分,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便找到综合的解决方案。

  • 标签: 海洋环境 海洋法公约 民事责任公约 救助公约
  • 简介: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界定了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强调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该条例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并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1)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2)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3)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4)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

  • 标签: 《海洋环境保护法》 工程建设项目 污染损害 管理条例 国务院 防治
  • 简介:“全球行政法”的思路开始渗透到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之中。对于食品安全之类技术性案件,WTO准司法机制日益重视程序性方法、双边协商和非政府渠道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SPS委员会作为“全球行政法的引擎”提供了争端解决的专家治理路径。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的“全球行政法”思路既有重要意义也存在局限性,须与国际争端解决的法治化路径相互补充。我国应提高多元化应对技术性国际争端的能力。

  • 标签: 国际争端解决 国际法 全球行政法 WTO 食品安全
  •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 标签: 跨省区的流域污染 行政区利益冲突 司法应对机制
  • 简介:中国与东盟食品安全合作的稳定推进需要相应法律机制的保障。这一法律机制应立足于双方食品安全合作的已有法律依据和实践,从组织机构、表现形式和规范体系三方面予以构建。该法律机制的组织机构建设应依托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整体性机构安排;该法律机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中国与东盟秘书处和中国与东盟各国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签订的合作文件。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是软法,其制定和实施均应遵循软法的法治特征;该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应至少涵盖四类规则: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协调制度、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协处制度。

  • 标签: 中国-东盟 食品安全 法律机制
  • 简介:目前关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监管最全面的比较式研究是世界银行于2000年发布的题为《绿色工业》的政策研究报告。世界银行发现,在中低收入国家中有一种替代“传统的”命令一控制型监管模式的污染监管新模式。新模式强调灵活性的规范以及社区和市场对被监管企业施加的非国家型压力。通过对世界银行提出的新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法律执行环节薄弱的普遍状况会逐渐破坏新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控制污染的潜力。社会压力和市场压力只能在某些特定环境中产生,而这些环境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往往并不具备。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监管手段进行巧妙的融合,而不是将国家与非国家监管手段对立起来。

  • 标签: 环境污染 污染监管模式 法律执行 世界银行 绿色工业
  • 简介:一、《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对数人环境污染按份责任的规定吗《侵权责任法》第67条首次在侵权法层面对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定,在世界法制史上尚属首例。但是该条文的出台并未给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第67条用语的模糊,加之学者们对《侵权责任法》总则中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该条文截然不同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为代表,认为第67条是对《侵权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解释论
  • 简介:人们对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未来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的关注催生了新的社会需求。农业食品领域区分了质量的不同类型,并采纳了一些公共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方案以满足不同需求。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同的质量要求,其次描述了社会责任的新发展,并提出不仅经济主体要采取行动满足社会需求,消费者自己也必须负责。他们在购买食物和养成消费习惯时应当养成考虑自身切实需求以防止疾病(个体负面后果)和食物浪费(社会负面后果)的意识。

  • 标签: 质量要求 社会需求 消费者 食物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