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处理的逻辑起点是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然而,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法理和既往判例分析得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仅体现为生活“意愿”和“目的”,并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试图实现的规范目的存在根本矛盾。错误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的混乱理解。此外,案涉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林某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得对抗强制执行。
简介:人们常言“法不容情”,而广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用心用情认真办理每一起弱势群体维权案件,让弱势人员感受到了检察官们的铁血柔情,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温度……“这么多年,我以为没希望了,没想到检察官还能帮我追回这笔赔偿款,我也能缓口气了,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从湖南到广西柳州鹿寨县谋生的宾阿姨逢人就忍不住诉说。几年前,宾阿姨带着两个小孩跟随爱人陈某从湖南到柳州鹿寨县谋生,谁承想,在2008年10月的一天厄运降临,陈某在为当地人李某建造房屋时坠落身亡,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宾阿姨及老人、孩子五原告其十万余元。
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