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责任财产混同,股东对造成这一财产混同具有主观故意。指导案例15号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但关联公司在控制股东的恶意操纵下形成责任财产混同与第20条第3款的核心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也具有妥当性,因此,法院决定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决定是正确的。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其适用的条件应符合如下四点:存在法律漏洞、法律解释工具失效、构成要件的相似性和适用同一法律效果的妥当性。商法作为民法之特别法,应适用与民法相同的法律方法论。当今中国商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应再纠缠于商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问题,而应转向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的解释论研究。
简介: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任何一份判决文书都是非常可贵的司法经验,有必要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实现从对个别案例就事论事的分析逐步过渡到对案例类群的整合研究。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有必要明确其保护的对象和功能是什么?它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具有什么样"品质"的商标足以获得更为特殊的"可保护性";同时要厘清,在何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应该受到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判断要素非常之多,不同个案中,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千差万别,不存在一致的模式;归类总结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意义重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须严守以下规则:必要规则——无权利外观之冲突,则无认定之必要;审慎规则——无确切的把握,优先考虑可替代的方式;衡平规则——多元利益应得到综合考量;严格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文)未能真正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存在众多的缺陷。
简介:传统理论认为,受领给付是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负迟延责任,也只是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并非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号中,债权人先后与两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在只能受领其中之一提供的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已经造成对另一份居间合同的违反.《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以终止双方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债务人“服务”的情况下,因“服务”与标的“物”不具备类推适用的本质“类似性”,第101条并无适用余地.通过债权人违约责任,能够解决以“服务”为对象的交易中债权人的不履行问题.
简介: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简介: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