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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产业促进、经开区、高新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分配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要约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标签: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分配制度 要约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
  • 简介: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现将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标签: 公开招聘工作 党委组织部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 中组部 社会保障厅
  • 简介:各部、委、办、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已公布的199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现就本市200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工资基数标准通知如下:

  • 标签: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养老保险费工资 基数标准
  • 简介: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规定和要求,为了尽快建立集中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统一我县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标签: 社会保险登记 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綦江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简介: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 标签: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 个体工商户 养老保险费基数
  • 简介:各区、县劳动,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地方税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沪劳保就发(200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本市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意见》中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 标签: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 公司意见 劳务用工
  • 简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为此,我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统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北部新区产业促进:2005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建立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制度的第二年,是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参保覆盖面稳步扩大的一年,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发挥了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 标签: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制度 保险工作 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 重庆市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北部新区产业促进:200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努力,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努力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扩大了参保覆盖范围,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

  • 标签: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险工作 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 重庆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简介: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重庆市劳动重庆市卫生重庆市中医管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发[1999]167号)、《重庆市劳动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发[1999]180号)以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现对两定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标签: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 市级统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限期整改
  • 简介:各区、县劳动,各主管,控股(集团)公司: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我就部分公民放假问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了书面请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标签: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公民放假 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