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部门将其分为定期定额户、查帐征收户两大类进行税收征管。所谓定期定额,简单地说,是指税务机关采用一定的依据,对一些帐征不全的纳税户,按照一定的纳税期核定其应纳税款的具体行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在税务系统的运用较为广泛,核定税款的行为也被简称为“评税”或“定税”。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征收方式对帐征不全的业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征纳双方的透明度不断增加,科学、科技管理手段不断引进应用,评税制度中的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日益突出,亟待改进和完善。从大的方面来讲,至少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缺点或不足:一、评税过程操作简单且随意性大,失之公平;二、评税只在几个管理员与个别领导中间进行,失之透明;三、评税依据简单,没有形成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失之深度;四、评税的经验没有形成理性的指标用以监测征管质量,失之广度。
简介:<正>R日常纳税重在辅导李杰日前,笔者在随同有关人员走访纳税人时、以及在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了解到。民营企业常因办、税人员业务不熟,而税务机关又缺乏有针对性的日常纳税辅导,使企业缴一些如滞纳金、罚款之类的“冤枉钱”。他们希望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日常纳税辅导力度,以提高企业纳税申报准确率、从而使企业免受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其实,这种现象不只出现在民营企业,其他类型的纳税人也有类似反映。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基层税务人员大部分精力用于抓税收收入,而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宣传、辅导力度不大,使日常纳税辅导没能真正日常化,使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没能及时让纳税人了解掌握;二是个别税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没能彻底改变重税务检查、重监督打击,轻税收宣传、轻纳税服务的思想。往往只在纳税检查时,才向纳税人指出其在纳税方面存在的一些错误,使纳税人
简介:<正>从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报道:残疾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下岗失业职工踊跃缴纳税款等。每次看了这些报道后,除了对他们这种身残志坚、在逆境中奋起的奉献精神深表钦佩外,心里总会涌出一些疑问:我们的税务机关为什么不能主动上门为残疾人纳税提供方便?残疾人、文化技能低者与下岗失业者,可以被称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给弱势群体多一点关爱,是一个社会走向成熟和进步的标志,也是党和政府大力倡导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工作千头万绪,需要抓收入,需要抓创建。为残疾人纳税上门服务,为下岗失业职工及时办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