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胡泽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是一场深刻的革命马克思曾精辟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矛盾。其中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认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台词的效力,是司法工作者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不揣浅陋,对此问题作些探讨,并就此东教于同仁。一、传统的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冲突我国传统的对经济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讲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此外,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氏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些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司法解释形成
简介: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民族关系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利益的矛盾已在民族关系中占居主导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民族的政治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各民族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的协调上。协调的好坏,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代化成败,因此,又成为重大政治问题。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进一步发展。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了丰厚的物质条件,先发展起来的地区不仅可以更大程度的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与改革进程给本地区注入了活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民族自治有了实际的内容。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又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为各民族的交往和共同生活创造了公平、有序的环境。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原则下各民族的潜能得到空前的迸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使各民族的关系贴近了。其四,共同的经济生活加强了民族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强化了向心力和凝聚力。第二,发展差距在短期内难以逆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