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随之出现,其中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后怀孕产子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农村社会的性别歧视思想、监护的不到位及相关法律的空白等诸多因素,导致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后生育权问题的出现。从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后产子的典型案例入手,引出对农村留守女童这类特殊群体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通过明确农村留守女童生育权的法律界定,分析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后生育权受到侵害的原因,针对问题及原因对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后生育权法律保护的对策进行全面的探讨,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实现对农村留守女童合法权益更好、更全面的保护。
简介:无论是国际法规范和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以网络服务商为代表的用户协议、服务条款和隐私权政策,均就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作了相关规定,将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已经成为一种理论上的通说和实践中的通行做法。然而就判断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而言,同意规定的实质是事先判断,即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发生之前,如若信息处理者取得了信息主体的同意,则意味着其处理行为具有正当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原则应是防止滥用,而非严格保护,故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考察宜采用责任规则及事后判断的方式,同意不应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通过赋予信息主体删除权,并构建一种“宽进严出+删除权”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可以在合理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利用个人信息,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简介:若想充分理解商法的"独立性"特征,不仅应当从体系维度加以分析,更需从历史维度加以阐释。具有"独立性"特征的商法体系建构于中世纪后期,其发展初期具有"自治法"的特征。进入到君主国时代之后,商法的独立性特征得到维持,但已从"自治法"变为"国家法"。商法法典化之后在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但调整重心已从"商主体"转化为"商行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私法商法化"之后商法在形式上失去独立性,但是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依然得到维持。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也有影响。商法"独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对于我国民商法关系的重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简介:我国公务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冒充执法人员诈骗的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导致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执法相对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的案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因而具有重大实务意义。公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问题,与此要素在妨害公务罪中的体系地位密切相关。认为公务行为合法性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被认为存在刑事政策上的难题;而客观处罚条件说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也无法妥善处理基于合理原因的认识错误;违法要素说没有成功区分合法性的基础事实和合法性的评价本身,并且与二分说一样,都建立在公务行为的合法性等于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这一错误假设基础之上。既然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构造是反抗合法的公务行为,那么,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该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构成要件要素说可能引发的刑事政策上的难题,可以通过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和未必的故意理论来解决。
简介:阶级性与群众性是工会的根本属性。现阶段我国工会的群众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吸收职工群众自愿加入工会;二是要以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和根本宗旨;三是要以牢固的群众工作理念为指导;四是要在工作中突出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新时期加强工会群众性研究,既是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也是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需要,还是维护工人阶级团结统一的需要。当前群团组织中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脱离群众的问题,工会组织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变现为:工会组织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和干部服务职工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会组织的代表性不强,吸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职工不够;工作中职工主体地位不够突出,赋予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不到位。为了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群众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一是凝聚职工群众,加强阵地建设,大力健全工会基层组织;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真正转变作风,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从群众需要出发,最广泛地代表职工群众意愿,不断提高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水平;四是以群众为中心,突出群众主体地位,不断改进提高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五是把握"五型工会"目标,大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着力打造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