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税方式下,纳税人超定额不申报纳税、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下同)偷税大要案日趋增多,已成为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观念非常淡薄。一部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等采用现金交易,特别是一些个体家庭工业企业,加工场等,其生产销售大多采用现金交易,自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帐,企图减小“定额”基数,能偷则偷,可逃则逃,造成隐瞒营业额,大肆偷税。二、纳税人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理解不正确。在办案中,一些纳税人(当事人)将“定额”等同于“包税”。错误地认为定额内的营业额完税了就万事大吉,超定额部分的营业额,不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查获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纳税人称自己受罚是“冤枉”的。三、客观上由于税法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缺乏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征管办法或操作程序。一般税务所对纳税人进行“定额”,均以不激化征纳双方矛盾、考虑同行业综合平衡和纳税人盈利等方面因素为前提去核定“定额”,在确定定额时易发生“讨价还价”现象。另外,也不排除一些税务人员到纳税人中去搞调查研究太少,没有很好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等诸多问题,致使核定营业额远远低于实际营业额,有的差异悬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简介: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从事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外,适时地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可谓是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有力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开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了对外投资的广阔空间。但是,投资后取得的收益到底纳不纳税,要纳税应当如何纳税,许多会计人员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作如下解释,供大家参考。其实税法也对投资所产生的利益作出了明确的纳税规定。1999年1月1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而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进而会对企业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