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的方式日益增多,博客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体,在博客给社会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对当前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本文探讨了博客用户通过博客发布各种信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形,在文章的结尾部分分析了博客用户和博客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于博客侵权的特殊性,由博客用户和博客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辅助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简介:如何确定商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不仅是一个审判实务问题,而且是一个司法会计学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中指出,此利润系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立法所规定的侵权利润赔偿方法,在侵权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册记录完整正确的前提下,可准确地确定赔偿额,较具实用性,为当事人所乐意选择。但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由于司法解释失之严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做法和认识。若加以进一步讨论,或许有益于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