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欧盟对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视。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2015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铁路局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和广东欧珀公司案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局面,但在制度层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13年出台,现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作为一份良好的范本,可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诉讼请求、立案条件、证据责任、法院管辖、诉讼资金、胜诉酬金、风险代理、告知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借鉴,以推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简介: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制度已成为我国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提高专利纠纷的和解效率,对于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国2001-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专利诉讼案件的研究发现,融资约束和声誉机制在企业诉讼和解以及上诉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又有所差异。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程度越弱,当事人越不易和解且越倾向于上诉,而融资约束较强的上市公司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同样也难以达成和解且倾向于上诉;注重声誉的公司在调解阶段往往不易和解,但在判决阶段也不轻易选择上诉。这一发现对厘清企业的专利诉讼动机,从司法层面促进专利纠纷的解决,设计与完善“激励相容”的司法调解制度和上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无论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是“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当前立法就涉大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如何确定其管辖权,均欠缺明文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多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之管辖权规则于涉大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实务中,常用的管辖根据包括:被告住居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合意管辖.此种方法对两岸之跨法域特殊性及知识产权属地性特点有欠考量,容易造成两岸间司法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个案上,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能尊重当事人将案件交由大陆法院管辖之约定,自我约束管辖权行使,是值得肯定的.就两岸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权时,应充分考量诉讼事件与法院地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联系,并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选择处分权,在方法论上方为妥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