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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该文认为奥地利民诉法'消融了处分原则'似乎不太严谨。因为处分原则或者处分权主义作为一种学理表达,作为一项原则往往其实很少被明文规定在诉讼法的法条之中。如果奥地利民诉法或者俄罗斯民诉法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当事人决定其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的提起与终结,及这种请求的内容'这样的处

  • 标签: 主义合作 原则评议 合作原则
  • 简介: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欧盟对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视。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2015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铁路局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和广东欧珀公司案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局面,但在制度层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13年出台,现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作为一份良好的范本,可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诉讼请求、立案条件、证据责任、法院管辖、诉讼资金、胜诉酬金、风险代理、告知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借鉴,以推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 标签: 消费者 欧盟 群体性诉讼 集体救济 公益诉讼
  • 简介:山东省章丘市4位村民在偷排偷倒废液过程中,不幸被发生反应产生的有毒气体致死。追本溯源,除了科学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漠之外,企业为了节省几十万元的处理费,置环境于不顾,4位村民为了八千块钱的“辛苦费”不顾污染自己生活的环境之外,最终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山东省 危险废物 死亡案 有毒气体 科学知识
  • 简介: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而且还是保障人权、抵制国家监督刑罚权的重要法宝,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强化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是我国诉讼价值观的重大转变。

  • 标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人权 惩罚犯罪
  • 简介: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制度已成为我国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提高专利纠纷的和解效率,对于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国2001-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专利诉讼案件的研究发现,融资约束和声誉机制在企业诉讼和解以及上诉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又有所差异。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程度越弱,当事人越不易和解且越倾向于上诉,而融资约束较强的上市公司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同样也难以达成和解且倾向于上诉;注重声誉的公司在调解阶段往往不易和解,但在判决阶段也不轻易选择上诉。这一发现对厘清企业的专利诉讼动机,从司法层面促进专利纠纷的解决,设计与完善“激励相容”的司法调解制度和上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标签: 专利诉讼 专利侵权 专利挑战 融资约束 声誉机制 和解决策
  • 简介:根据我国国情,赋予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公诉权有待商榷,应该参照我国《刑法》第98条的规定,在现阶段授予其告诉权。告诉权的理论基础是谦抑论。在司法实践中,应把告诉权理解为'法定代理权',这样既可以动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力量排除外在妨害,又可以尊重公民的起诉权。

  • 标签: 检察院 行政诉讼 告诉权 公诉权 谦抑论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庭审将发挥决定性作用,证据裁判原则将得到全面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将更加严格。这势必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传统观念、侦查模式、办案质量带来新的挑战,自侦部门必须积极转变观念,推进侦查模式转型升级,提升办案取证能力水平,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标签: 以审判为中心 自侦办案 诉讼制度
  • 简介:一、问题提出伴随中央“供给侧”改革的深化,海南旅游地产经济的升温,我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自2012年省高院出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来,

  • 标签: 征地补偿款 诉讼时效 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 纠纷案件
  • 简介:家事诉讼遵守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必须确保离婚协议或判决符合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父母离婚时,法院要求双方以相互协商的方式制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计划,对监护权、探望权、抚养费等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合意.法院命令他们接受离婚教育。接受教育后,由法院选任的专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成功。进入审判程序。美国的父母离婚教育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审理模式。

  • 标签: 家事诉讼 法院 父母教育 调解
  • 简介: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利害关系"的概念,将其从之前的"司法解释"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原告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包括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如何判断起诉人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实中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为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混乱.域外的"保护规范理论"在解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上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在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保护规范理论",旨在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与发展作有益的尝试.

  • 标签: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保护规范理论
  • 简介:当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框架中的一些具体程序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应适当扩大;诉讼参加人应多样化,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进一步明确;现行的诉前程序的规定存在瑕疵,有碍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关于诉讼费用的缴纳规定仍需进一步细化。

  • 标签: 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 诉前程序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以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为基础,真实义务的实现以当事人的一般化的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释明权为支撑,并始终将辩论主义作为真实义务的边界。促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陈述必须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解读应当以辩论主义为背景,不过分加重当事人负担为底线。在落实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过程中应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合理构建违反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对于法官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范围加以完善,同时明确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界限和范围。

  • 标签: 真实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 简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最终确定,促进了民事诉讼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从民事诉讼最初立法目的出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是立法者的应有之意,更是其自身司法角色的需求。健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适用,要不断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培训;建立检察官诚信档案制度;逐步完善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体系。

  • 标签: 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 司法适用
  • 简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企业也给刑事诉讼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思考。庞大的电子数据收集工作颠覆了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对电子数据的合法、全面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区分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与个人、犯罪集团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以便于实践中侦查、起诉的开展。除此之外,立法、执法部门更需要进一步讨论并量化互联网企业在运营中应当尽到何种程度上的管理义务,通过法治的进步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 标签: 互联网企业犯罪 诉讼困境 具体对策
  • 简介:本文对德国消费者协会团体诉讼制度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内容包括团体诉权的法律性质、团体诉讼的保护主体和保护客体、《停止侵害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团体请求权、德国团体诉讼程序的特色制度以及德国消费者协会团体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其反思,以期对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 标签: 德国 消费者 消费者协会 整体利益 团体诉讼
  • 简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老百姓立案难的困境,尤其对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言,立案登记制为老百姓打开了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通道。但是,立案登记制不代表行政起诉的全面放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是无条件地立案和受理,而是要建立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受到受案范围、管辖、原告资格、起诉期限、起诉内容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时,并不一定都能够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 标签: 立案登记制 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起诉期限 钥匙 法律规定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大多将权利人起诉或者实施与起诉类似的事项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事由。与之类似,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也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又规定了八种与起诉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 标签: 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 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 《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制度
  • 简介: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继受自英国法,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在英国法的基础上融合马来西亚独有的多元化背景形成独特的民事诉讼体系。马来西亚目前实行四级法院三审终审制度,在审级结构上设有下位法院、上位法院和特别法院处理案件积压的压力。这对于中国法院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 标签: 马来西亚司法体系 审级制度 法院管辖权
  • 简介:无论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是“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当前立法就涉大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如何确定其管辖权,均欠缺明文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多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之管辖权规则于涉大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实务中,常用的管辖根据包括:被告住居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合意管辖.此种方法对两岸之跨法域特殊性及知识产权属地性特点有欠考量,容易造成两岸间司法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个案上,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能尊重当事人将案件交由大陆法院管辖之约定,自我约束管辖权行使,是值得肯定的.就两岸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权时,应充分考量诉讼事件与法院地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联系,并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选择处分权,在方法论上方为妥当合理.

  • 标签: 台湾地区 知识产权 管辖权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