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斐迪南·拉萨尔围绕着《济金根》的论战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双方政治理念的一次交锋。拉萨尔在剧本中将济金根塑造成革命领袖的光辉形象,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期望的却是通过戏剧来表现16世纪德国农民战争的伟大和真正的革命领袖托马斯·闵采尔,恩格斯看到了闵采尔的政治理论远远超出了当时的社会政治条件,他的政治纲领已经接近共产主义。故此双方争论的焦点隐含着谁才是真正的革命领袖。《济金根》所构想的悲剧性冲突影射1848年的革命运动。拉萨尔通过《济金根》传达'革命冲突'具有重复性和必然性,1848年的革命不过是重复了《济金根》中的冲突,故此其失败也是必然的。恩格斯批评了拉萨尔的悲剧观,在不否认济金根和胡登的目的是解放农民的假设前提下,提出'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的悲剧观。
简介:麦金太尔对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批判始终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运用革命的眼光去审视当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他认为,马克思模糊了“规律”与“趋势”的区分,从“实质解释论”过渡到了“范式论”。正是这种“范式论”的转向神化了马克思主义,由此导致了经济决定论和极权主义,并引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任危机。因此,只有通过革命而非改良的方式,才能继续马克思主义的革命任务;只有“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义模式”,才能使革命真正发生作用;只有地方性共同体,才能弥补工人阶级革命的道德缺陷,完善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实践。这种对革命的批判与反思,共同构成了麦金太尔的马克思主义革命观。
简介:卡米尔·艾里一穆阿里受《对话·狂欢·时空体》杂志编辑部委托,在巴黎对朱莉亚·克里斯蒂娃进行采访,谈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克里斯蒂娃接受和在西方传播巴赫金思想的缘起,讲述了巴赫金对其影响,以及给出了巴赫金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基本评价。她认为巴赫金对于欧洲是一场真正的革命。在研究和介绍巴赫金的同时,她也将巴赫金"写入"她自己的那些思索的语境。巴赫金提出的对话、对话主义、互文性、他者和无意识等概念一直在发挥重大影响。巴赫金不仅仅是一名专家,更是一位创造者,充满灵感的创造者,富有神采的创造者。他是文学中两大新的重要的维度之源头:一是"他者"之维度,二是体裁的历史与演变之维度。存在着两种巴赫金的遗产:一方面是文化学的与符号学的遗产,另一方面是狭窄的意义上的文学的遗产,即围绕着对话主义这一概念与这一概念之变体——互文性而得以建构起来的那份遗产。
简介:国有企业和技术创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在改革中却把二者结合起来思考并加以运作。本文依据近现代市场规则以及国企性质和特征,阐述了国企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与作为竞争性经济组织的矛盾,分析了国企作为历史和现实中的社会存在是否具有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合理前提与条件。认为,国企虽然具有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的必要,但在实践中维护国企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在逻辑上仍然要求国家或社会直接承担创新投资的风险和收益,这不仅不利于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形成以民间资本为投资和收益主体的技术创新的格局,而且有悖于改制的初衷,进而指出了国有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风险和出路。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开篇到结束,在深化改革的各个领域都体现了继承与发展、变与不变的辩证思维。如何把握这种辩证关系,应该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作为理论依据。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其具体环节、具体制度区别开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给我国改革开放哪些是应该改的,哪些是不能改的.提供了理论依据。改革开放30多年,两种改革观的争论从未停息过,争论始终离不开对国有经济针锋相对的不同认识。这说明国有经济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废。否定国有经济也就不可能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丧失了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制度将不复存在,更谈不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
简介:我读了您刊登在《真理报》上的《胜利冲昏头脑》一文后,认为这篇文章也适用于您,因为您首先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其例子是边疆区委、州委和专区党委纷纷宣布本地区全盘集体化,而您领导的中央委员会不考虑是否可能,就批准了决定。拿赫尔松专区为例。1929年12月13日决定:全:每区在1931年3月1日前全盘集体化。然后又撤销了这个决定,在1930年1月作出了新的决定:在1930年3月l口前实行集体化,给各区下发指令.派出工人和大学生工作队,派党员去开展工作.在每个区有几百人.而全专区人数达几千。可以设想,国家为此付出多大代价。在两个月内一个个专区要实行全盘集体化。这是十足的异想天开。
简介:乌·金德霍伊泽尔(UrsKindhauser)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1982—1987年间分别出任联邦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大法官职务和联邦高等检察院独立检察官职务,1987年任弗莱堡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1992年任罗斯托克法学院首席院长。自1995年起任波恩大学刑事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为波恩大学法律—国家学学院的首席院长,兼任刑事诉讼法学所、法哲学所所长。自1980年以来先后以德文、法文、西班牙文、英文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学术专著10余部。其中学术专著《故意行为——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探究刑法当中对行为的理解》和学术论文《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产生重大影响,预见性地提出社会的危险因素是人类自身,并且提出要对恐怖主义实施提前预防。他的著述在关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产生巨大影响。2005年3月18日,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薛晓源先生与波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国良先生联合采访了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宾主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学术对话,现将录音整理发表,以飨读者。教授您好,很高兴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此次采访的主题是:在法治时代如何规避和化解危险与风险。我们知道1986年前苏联爆发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举世震惊;同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教授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最近他又提出全球风险社会理论,引起了学术界巨大的反响。在一个全球化时代,在一个法治普适的时代,作为一个著名的法学家,从法学的角度您是如何理解风险与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