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隐性走私”犯罪,间接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而其中,间接走私犯罪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又为海关侦查机关的证据取证带来了困难.为此,有必要对间接走私犯罪进行证据学的分析,从而为刑事过程中追究这类走私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简介: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施工工地盗窃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具有结伙作案表现突出、作案前普遍存在踩点过程、犯罪时间段集中、依赖各类车辆、内外勾结盗窃等特点;并且因为报案人证据保护意识薄弱、工地环境复杂、技防、安防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该类案件现场取证困难。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应需对中心现场反映人体特征的痕迹、反映破坏工具的痕迹、反映交通运输工具的痕迹、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工具等现场痕迹进行仔细搜集,并对嫌疑人的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脱落物、粘带和附着物以及随身携带物等进行勘验;在现场访问时应注重证人的寻找,做好心理转化工作,同时也要注意对外围现场的勘查。
简介:新刑诉法不仅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将其适用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部门)确立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是基于对侦查机关系犯罪证据"从无到有"的收集者、案件框架"从微到著"的构建者的准确定位,更是出于侦查阶段对整个诉讼进程走向的决定作用,刑事辩护形态从实体性辩护转向程序性辩护以及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现实考量。侦查机关(部门)防范与排除非法证据,应主要依靠侦查人员自查、层级书面审查、专职复审员复审,同时,还应密切部门间配合、与律师良性互动以及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不仅要从转变侦查理念、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更要从规范初查取证、严格证据转换、落实责任追究上做文章。
简介:司法证据效力是影响审判质量的关键因素。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在本质上源于证据的模糊性。从问题证据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证据效力认定权力过分集中在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是首要原因;而从既有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运行的现实状况来看,非法证据也并没有被有效排除。在通过司法程序本身来解决证据效力问题存在一定困难的前提下,势必需要建构存疑性听证制度,致力于解决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存疑性听证制度只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补充,性质上属于司法辅助程序。以存疑性听证来完善司法证据认定制度,要求构建司法证据听证前置程序,将具有程序性质的证据效力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