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必将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下重重的一笔。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不搞逼供信。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出正确的处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保障被告人权利有着重大意义。两个证据规定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其体现的证据规则必将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保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简介: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好些条款中,刑事案件证明的主体表述得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提起刑事案件及揭发犯罪的职责》这样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每当发现犯罪迹象的时候,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查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及对其惩罚的措施.”关于这些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也提到.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及进行调查的人员,无权把证明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学者们,实际工作者们由这些情况作出了只有一个涵义的结论:不仅检察员、侦查员及调查机关,而且法官都是证明的主体;主体必须证明犯罪事实及认为有罪的原因.根据我们的意见,不能认为这只是法官的任务.不仅如此,在法律书籍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引用了“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员及法官在进行调查、预审及法院审理时,必须证明为公正解央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节……”的条文(《苏联司法》1987年第12期第19页).根据我们的意见,法院下必并且不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没有犯罪.法院应该答复审理案件时出现的主要问题:证明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就否决它.
简介:自救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我国刑法对自救行为的现有定位是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但在刑事立法中没有确认其合法性。而英关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对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的充分展开,不仅提供了极其广阔的空间,而且因赋予其程序要件的色彩,更加强调了程序正义。我国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是游离于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一个“活泼元素”,这与现代刑事法治的精神不相契合,实有检讨和改进的必要。在现行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体系下对自救行为进行合理定位,让自救行为成为具体案件在定罪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及“出罪”理由,应当成为改造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方向。
简介:宽严相济既是刑法立法政策,也是刑事诉讼立法政策,刑事诉讼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要求。“宽”主要体现在大力推进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特别诉讼程序、增加社区矫正规定等方面;“严”主要体现在严格刑事强制措施、增设特殊侦查措施、律师会见权的限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方面。为了实现宽严相济刑事诉讼政策,必须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遵循立法宗旨,细化立法规定;建构科学的办案考核机制。
简介:前不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的精神。在保持原来法条的体例和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这不仅是量的增加,而且有质的飞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得到进一步的健全,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概括起来看,这次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虽然不等同于“无罪推定”,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主要要求,可以说是对“有罪推定”的直接否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密切相关的是“罪疑从无”原则。这个原则较为明确地体现在经修改后此法的第162条第3项规定之中:人民法院对干“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罪疑从有”或“罪疑从轻”的直接否
简介:<正>近年来,中国内地涉港刑事案件急剧增加,尤其是邻近香港的广东省这类案件特别多,这与当今犯罪活动空间日益扩大出现了跨国跨地区等特点密切相关.目前世界公认的四大国际犯罪——黑社会犯罪、国际贩毒、国际商业犯罪和国际恐怖活动,前三种犯罪在香港地区一直比较猖獗.随后,国际犯罪分子又把黑手伸向了处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对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危害很大.80年代中期,这类案件首先在广东的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而后向其他地区延伸,犯罪分子利用境内企业、金融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和司法机关涉港案件侦查和执行方面的不便等条件猖狂作案,据统计,80年代后期以来,广东每年被香港不法之徒诈骗的财物都在三亿元以上.1995年6月13日发生在中国大陆与港澳间水域的“东星号”客轮特大抢劫钞票案更是惊心动魄.一些境内犯罪人员则妄图利用港澳与内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异,钻空子,在内地作案后潜逃偷渡到香港,以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据调查,1994年以来,广州市中级法院审查的贩毒案中就有十几人属境外人员.为了严厉打击境内外犯罪分子,堵塞法律上的漏洞,内地与香港尤其是穗港两地司法机关携手合作加强司法协助十分迫切和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穗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还未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简介:过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常常以到案经过、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和告知性文书等形式出现.它们形成于诉讼过程之中,形式多样且功能多元,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诉讼中,它们可以影响结果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是判断程序性争议问题的砝码,也是监督侦查合法性的重要材料.但在实践中,存在过程证据收集不规范、对过程证据注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印证规则虚化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以审判为中心规范对过程证据的取证,完善质证机制强化对过程证据的实质审查,通过“三步走”完善证据法的印证规则,以达到规范过程证据适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