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关于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讨论中,续期问题的关键在于续期是否有偿或收费,这一问题的背后隐含着我国复杂地权模式在面临土地的"全民所有"和"个人使用"之间产生的矛盾。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无偿的争论大多会诉诸于土地权利和制度的社会主义解读,但却陷入一种无法解决的悖论。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争论容易陷入社会主义悖论的原因和我国独特的土地财产权(地权)制度密切相关。从"配得"和"所有"的意义上理解土地财产权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可以让我们走出公私对立和国家与个人对立的模式,建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土地续期逻辑。首先,我们需要在"配得"与"所有"的意义上重新理解土地公有制和土地财产权。其次,"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决定了"所有"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必定需要有偿续期。最后,"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也决定了有偿续期的基本方式。
简介:<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我国法学界的最强音,而且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并日益深入人心。事实上,法治不只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也密不可分。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教授曾指出:“如果没有一些恰当的制度,任何意义上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建立起来”,“目前中国,不是需要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学”。因此,笔者以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法治,也许能够得到一些新的启示。在新制度经济学与法经济学看来,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西方国家走上了法治之路。那么,我国人治这种制度安排为什么没有演进到法治这种制度安排上来,即为什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制度变迁?建立法治国家是否侧重于国家对法治的供给,即通过“变法”来推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建立法治、推行现代法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与作用何在?
简介:<正>“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在本世纪末,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中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不曾有过论述,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就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这就叫做中国特色。”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而绝不允许同时有另一与之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并存和发展。而实行“一国两制”后,就突破了“一国一制”的固有理论和模式,形成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义和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经历了曲折、扑朔迷离和悲喜交加的艰难历程后,经济法制呈现出令人鼓舞的繁荣景象:1979—1992年国家共制订经济法律及有关决定135件,经济法规434件;地方人大制订的经济法规,据不完全统计达700多件,大大超过前30年经济立法总和。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新旧经济体制的摩擦日益尖锐并趋激化,建立在新旧双重经济体制“混合体”上的经济法制凸现令人担优的“瓶颈现象”——经济立法的数量和规模急剧增长和扩大,而经济立法效益并未随着经济立法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和扩大有效增长,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突出。立法者的期望与法律实施效果之间巨大失衡使经济法制建设陷入进退维艰的矛盾狭谷之中,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