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是民办教育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首要问题。原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能够很好地回应和解决这一问题。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实施分类管理,为处理民办学校产权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条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现阶段国家层面民办教育政策制定和处理好产权问题的重要机遇。本文回顾了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概念及重要性,分析了原《民办教育促进法》处理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缺陷和不足,阐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对优化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进展,提出了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中解决产权问题的基本思路。
简介:新研制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对学校教育的开放化、民主化以及人本化等,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标准》从社会发展的整体需要与资源利用合理化要求的角度,考虑和规划中小学校的建设与利用问题,打破自我封闭、自成系统的思维模式与工作习惯,以全面服务社会的态度来博取社会、社区对学校建设的全面理解与全面支持。但在教育理念与政府标准之间、在标准和实施措施之间,必然存在着理想图景与现实政策、统一标准与多样发展的明显落差。因此《标准》的贯彻落实可能是一个相当艰巨的努力过程,但惟其如此,才会成为首都社会经济现代化事业的奠基工程。
简介: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类型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属公司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一般公司最大的不同在其公益性特征,但现行商事法律规范却无法体现出这一特征上的差异。较一般公司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商事组织法与行为法方面适用更加严格的特殊规定。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之间,在诸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事由、终止清算程序等方面还存在规范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通过法律推理与论证,既要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终止活动中一系列的法律适用依据,又需对其中仍旧存在不合理规范缺陷加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