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经济审判中如何正确地确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保证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就经济审判中遇到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一、合同转让或转包后发生经济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把转包合同和转让合同看作一回事,以致混淆了诉讼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转包合同与转让合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内容无改变,只是变更了承包人。转让合同合法成立后,若因发包人或受让人不履行转让合同而发生经济纠纷来人民法院诉讼时,我们认为只有发包人和受让人才是诉讼主体,而原承包人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通知原承包人作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
简介: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大量增加,相应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态势。各地法院虽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在审判实务中,仍存在着许多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它是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而是因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形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在学理上对机动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民法通则》第123条应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
简介:<正>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简介:为了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基层党校建设,根据中宣部要求,省委宣传部决定,确定20所基层党校为省级基层党校联系点。名单如下: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乡党校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党校开封市郊区西郊乡党校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党校南阳市唐河县城郊乡党校南阳市新野县王庄镇党校商丘市虞城县田庙乡党校新乡市郊区王村镇党校安阳市郊区东风乡党校许昌市长葛市长社办事处党校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党校焦作市修武县周庄乡党校平顶山市电业局党校信阳市狮河区五星乡党校周口市沈丘县周营乡党校驻马店市确山县李新店乡党校深河市部城县孟庙镇党校消阳市市区王助乡党校鹤壁市淇县高村镇党校济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