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林县检察院侦监科日前成功调解一起挪用资金案件,促使矛盾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促进恢复企业生产。2010年10月,上林某公司股东内部发生矛盾,导致公司停止生产。2011年11月16日,上林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公司股东李某进行立案侦查,2012年8月2日,该案移送至上林县检察院侦监科。出于对该案案情的慎重审查和该案对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影响考虑,侦监科将该案先后提交院检委会、南宁市检察院侦监处、南宁市政法委的讨论,认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认真审查,上林县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南宁市检察院对该决定作出了维持原存疑不捕的复核决定。
简介: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有扩大之必要,立法以及实践发展均表明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实现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扩大的条件包括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以及完善调解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认为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这种规定不仅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有违诉讼法理。目前尚不具备直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条件。合理的思路是设置司法审查环节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不应当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是诉调对接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应当区分不同的请求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其中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适用非诉程序;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变更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适用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