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很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作为最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将其作为实质的一罪,移植于大陆法系的结果加重犯实际上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最大范围的扩大适用。考察大陆法系中出现的结果加重犯,会发现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很大程度上是国民集体报复心理的体现,当然除了立法理念外,立法技术的落后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坚持结果加重犯'故意+过失'的唯一结构类型,并重新定位我国的结果加重犯,不仅能起到限缩结果加重犯的作用,对于理解和规范我国的罪数论体系、统一司法认识也是有益的。
刑事法判解
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