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耻感是人的行为与内化为个体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差距甚至冲突时所产生的痛苦体验,因此耻感本质上是一种自我评价活动。其评价活动机制与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它以内化的一定社会的良心(心中之善)为客观的评价标准,以否定的痛苦的灵魂锤击的心理情感方式显现出来,通过主体自身需要的满足与心中之善的冲突过程、主体对心中之善的确证与升华过程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道德审判与自我心灵拯救。耻感的评价活动不仅在个体主体身上发生作用,而且以群体主体的方式展现出来。作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以权威评价活动的“有机”形式把适合自己统治的荣辱(耻)观“群体化”“、普遍化”“、意识形态化”,使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耻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在民众评价活动和权威评价活动的上下互动中,通过意识形态的引领而形成的。只有深深地根植于民族文化中,在关照现时代人民的诉求过程中,并在意识形态的引领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内化为民族耻观,构成民族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当代人们的道德信仰。
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杨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杨某于2005年3月24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09年3月24日终止。2008年9月10日该公司作出《关于对杨某的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2008年8月26日电镀车间杨某在公司生产紧张的情况下,不安心工作,不服从主管人员的领导,聚众闹事,并先后在车间主任、生产副总、办公室主管领导乃至总经理的思想教育下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秩序、严重扰乱公司正常办公,使公司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公司的产品严重误期,无法正常交付,导致客户要求公司巨额索赔,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给予了停工处理。停工期间办公室多次找其谈话,耐心对杨某进行开导教育,但是他不能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无悔改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