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受贿罪刑罚评价所采取的“数额或情节”模型引发了数额与情节相融路径的追问,在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改造为“数额”标准和“数额+情节”标准之后,数额在评价标准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未改变,因此,防范情节的另类虚置以及实现情节合理地细分刑罚的功能成为融合径路的必然要求。但是《贪贿解释》存在设置缺陷:将预防刑情节设置为加重刑罚的依据有突破责任刑限制的风险,不同刑档加重情节的同一化设置以及受贿情节适用规范的阙如,未能有效解决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理性融合的实践诉求。解决上述融合难题,应以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为基础,区分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对受贿罪加重情节设置予以修正。
简介: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时期,商品流通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商业贿赂罪,即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它的通行名称是“回扣”.按《四角号码新词典》的解释,回扣的原义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这钱实际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故称回扣.”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又增添了新的涵义,在紧俏商品购销中,经手销售或代买主向卖方疏通以促成交易的人,亦向买主索取佣金.这同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其本质是一样的,故可用“回扣”这个概念来涵盖这种行为.在当前商品流通领域里,不仅有现金形式的回扣,还有实物形式的回扣,如果把现金和实物形式支付的回扣,因其明显可见和易于计算数额称作显形回扣,那么还有稳形回扣.现金回扣名目繁多,有劳务费、好处费、手续费、烟酒费、风险费、宣传费、促销费等.实物回扣更是花样翻新,从金首饰、名表到高档家用电器,从为采购员做高档西装、提供桑那浴等“高档服务”到为其住宅安装电话、装修房屋等.隐形回扣,如提供性服务.各种形式的回扣实质上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易,具有商品采购权或商品经销权的人利用手中的“权”,通过采购或者销售商品去交换各种形式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