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若干情形,为司法工作人员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提供了规范指导。然而,法条规定之有限性与案件样式之无限性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决定了办案人员在审查社会危险性时无疑要凭借自己的主观经验,同时,我国社会危险性审查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以量化评估方法为评估基础,拓宽社会危险性评估主体的范围,加强评估过程中的控辩对抗性,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有助于实现社会危险性评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
简介: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进入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之中,这也是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的时代。现在,我们事实上已经进入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而且,这种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以风险和危机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在这一条件下,社会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正是这种挑战,使社会治理的变革成为时代主题。在谋求社会治理变革的方案时,我们必须看到,这是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变革,需要顺应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要求,是一场走向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变革。更为重要的是,全球化、后工业化把全球置于同一个变革的平台之上,唯有通过社会治理方式方法的创新,才能走在历史进步的前沿。
简介: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经济关系,呼唤的是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与合作并存的道德理念。从竞争角度看,没有竞争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市场是竞争的同义词,不断积极进取的精神,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竞争意识,是市场经济参与者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从合作角度看,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地球村”的日益形成,社会行业分工、经济主体内部分工以及国际分工的深化,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得到加强。封闭的经济生产已不可能,人们随时随地需要来自同类各个方面的援助与合作。在这种情势下,信誉,即要求诚实守信,便成为市场经济要求的第一美德而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