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倍受全国人民乃至世界现注的重庆市秦江县虹桥垮塌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五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4月3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13名被告人和一个单位被告人被当庭判处了相应的刑罚。法庭上,二十多名辩护律师参与诉讼被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这在全国律师进行刑事辩护过程中尚属首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给我国整个律师行业作了一次广告,其轰动效应不言而喻。一位在某报社工作的编辑看了虹桥案庭审直播后说:’‘(虹桥案)律师的辩护非常精彩,请律师辩护很有必要,通过律师辩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虹桥案二十多名辩护律师当中,除个别律师讲普通话之外,其他律师都是讲的川渝方言
简介:目的了解汾城人说普通话时在声母、韵母上表现出的方言特征,为分析说话人是否为汾城人提供借鉴。方法通过田野调查法将普通话与汾城方言的声韵特点进行比较,通过实证观察并分析汾城人说普通话时所体现出的声韵方面的方言特征。结果从语音方面的声韵特征能够较容易判断出普通话口音较重(三级、二级低分)的汾城人,而对于普通话口音较轻(一级或二级高分)的汾城人则仅在声母[V]、单韵母[e]、后鼻音[iΛη]等声韵方面具有汾城方言口音特征。结论运用4类以上声母、6类以上韵母方面的汾城口音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出普通话水平三级使用者为汾城人;运用2类以上声母、7类以上韵母方面的汾城口音特征,能判断出普通话二级使用者为汾城人;对于普通话口音较轻(一级或二级高分)汾城人的判断则需联合声调、词汇等特征来进行判断。
简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的形成与使用义务以及以鼓励性手段为表现的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具体到媒体领域,对普通话的特别保留正是对公法层面纯粹的逻辑推演具体运用的结果,即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媒体语言在普通话与方言关系上"基本"与"非基本"的比例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解释上的发展,不仅能促进我们从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角度来理解秩序建构的现实与需要,更使得语言发展最终的选择权保留在了公民个人手中,从而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
简介:尽管我们声称拥有一个普通法制度,这是我们与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所共有的特点。尽管有大量例子表明决策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受到的限制比之前更为明显,而且似乎并无多少相反的例子;不过,从某些例子来看,对决策者权力的限制相比之下是松了而非紧了,这也不足为怪。倘若我们关于从普通法向大陆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比从大陆法向普通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更甚这一假设是对的——这一现象能够从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得到力证——那么,我们的任务便是去解释这一现象。普通法理念是建立在认为只有立法者和规则制定者面对一个以上真实案例时,即法律或者规则是在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争议背景下制定出来的,立法者和决策者才能最好地立法或者制定规则这样一种理念基础之上的。本文将证明普通法的这些特征正日趋衰落。
简介: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功能。此立场也适用于合同自始即属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破产,被欺诈的出卖人也只能成为无担保债权人。对"财产权可以因合同撤销而回复"这一理论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它来自于帕克勋爵在LoadvGreen案的创造。但此项创造的依据,ParkervPatrick案,其实恰恰是支持抽象原则的先例。与普通法上基于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权利相比,这种财产性权利也显得非常另类。基于买受人破产的情形对法律赋予此种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不能成立。
简介:本文主要涉及三个内容:第一,法律经济分析是法律实用主义研究方法的一个分支。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和学者在使用经济分析时,必须要考虑其制度结构和法律文化是否能容纳这种方法;第二,经济学的面目可能是可怕的,可能令人心生畏惧,但同时它也可能是使法律变得更为清晰、更符合直觉的有效工具;第三,作者目前关注的两个法律经济学问题:司法行为的实证分析,以及,世界经济危机和经济分析(包括法律经济分析)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