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大洋一号”科考船已于2005年4月2日从青岛启程,开始了远赴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执行环球大洋科考的任务。其主要目的为采样和调查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战略资源。该环球航次必将推进我国海洋开发战略,包括发展我国大洋事业。笔者认为,有必要论述该环球航次的活动范围——国际海底区域的制度。在论述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前,应先论述其基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即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问题。因为,如果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投资者和开发者就无法实施勘探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活动;并进而无法实现商业开发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目的。因此。研究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是必要的。
简介:<正>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均质的(homogeneous),区域问题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中国改革开放30年采取的正是区域不均衡发展的路径或模式,显然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积留了一些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各区域发展差距过大且协调机制不畅,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区域立法是区域发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切入点或突破口。区域立法研究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理解区域立法的含义。本文从区域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对区域立法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区际立法的比较辨析,较为全面地揭示区域立法的内涵及相关特征,进而指出了当前我国区域立法的重要意义。
简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协调发展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背景下,结合东中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区域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以法治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为指导,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简介:自组织理论通过对不同学科共同规律的总结,揭示了自组织形式是自然界和社会长期演化而形成的一种优良方式。根据自组织理论,我国的区域发展已经具备了自组织的条件和特征,是真正意义的自组织形态。因此,在区域法制构建过程中,要按照自组织自身的规律来推动区域法制的发展,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在干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协作中的作用。要按照自组织运行规律,加强区域内地方立法主体间的协同作用,提高立法协作程度,采取紧密型地方立法协作方式,包括共同制定“区域规章”来实现地方规章间的紧密协作,引入示范法方法来加强地方性法规间的紧密协作,赋予一定级别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来创新地方立法协作形式,建立交叉备案制度来加强地方立法完成后的相互监督,最终实现区域法制的和谐、统一、协调,加速实现区域间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