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完成三次主要婚姻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构起以男女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规范体系。然而,从性别平等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差异性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并应当从细化防治家庭暴力条款等八方面完善婚姻法。
简介:我国法院系统一直热衷于推进人民陪审制改革,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老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法院根据自身需要利用陪审制,导致陪审员角色多元。陪审制与中国社会日渐疏离,其生命力堪忧。究其原因,是立法没有明确陪审制的目的,社会对陪审制的作用存在多元期待,陪审制功能定位模糊,为法院的目标所置换。因为缺乏目的论的指引,理论研究多滑向拿来主义或"存在即合理"的两个极端。陪审制的目的应该是社会期待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陪审制的价值在于: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加重法官论证负担,激活司法的沟通理性,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观来保证法官的判断符合常识,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
简介: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勠力求索,我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成绩斐然,现已形成以中央政策主导、地方立法探索的法制建设模式。然而,当前经济开发区的立法建设仍然存在国家专门立法缺失、缺乏顶层设计,地方立法标准不一、立法内容不尽协调,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以及先行立法权尚未得以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我国经济开发区的法治建设应当在汲取国内外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制定统一经济开发区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发展原则,同时对开发区的地方立法权限进行明确授权,加强立法的规范和协调,以此确保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在法治轨道内良好运行。
简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经济体制的转变,贿赂案件的发案数由少到多、涉案金额由小到大、贿赂形式由简到繁、损害程度由轻到重。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惩治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并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在我国30年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过程历史进程中,一些案件曾经引发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激烈争议,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的是非争论,有些绵延至今仍未完全平息;还有一些涉及贿赂犯罪立法的理论问题,也曾引发理论界的深入讨论,其中一些意见已经被现行刑法所吸纳。有必要以自身国情为基础,多视角、全方位地检视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不断吸收国外成功经验,遵循国际间共有的刑事法共同准则,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简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离开土地,进入非农产业,进入城市寻求发展,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加之转型期传统孝道日趋式微,家庭养老功能渐趋弱化,农村养老形势日益严峻.通过对家庭养老、自我养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六类农村现有养老模式进行分析,提出以新农保模式为基础,完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探索农村养老模式多元化发展的前瞻性理念.
简介:社会性规制基于其规制对象与目标,似乎与成本收益分析天然的不可调和。总结对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性规制的各种怀疑与批评,核心在于不可计算。但理论上,方法的改进和定位的修正将使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重新凸显;实践中,样本国的社会性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制度架构面、制度实施面均具有共通特点,并在制度演进面呈现共向潮流。梳理成本收益分析在我国立法的实践脉络和现状,其仍停留在宣示意义上,缺乏系统的实体制度、缺乏明确的程序配套,缺乏刚性要求、缺乏专责实施机关。不可置信是社会性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转型中国遭遇的尴尬。未来改革,务求进一步深化观念、提升能力、落实制度:应将成本收益分析功能定位于强制性决策依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专责、外包为主实施,试点先行,细化并逐步推广。
简介:中国大陆法治评估运动由普法运动、法治理论研究、境外法治评估实践和法治政府建设共同推动产生,有法治环境评估与法治建设评估两大类型,基于法制和法治理论、社会指标理论和绩效评估方法。法治环境评估侧重于法律制度背景和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以客观指标为主,特别注重层次分析法和统计调查法。法治建设评估侧重于法制建设工作,学术界和政府设计的指标分别以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为主体,主要采取德尔菲法、统计调查法、绩效评估法和线性计算法。中国未来的法治评估需要直接评估"法治",充分发挥主观指标的功能:政府法治评估应由更具权威的机构进行或将法治评估纳入政绩考核或目标责任考核:公众评估的领域和比重也应该扩大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