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普遍存在采取身份推定标准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失公平。结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可以做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化解释,以明晰不同要件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当事人应对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方可以反驳相关"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后段所规定情形。针对非举债方的抗辩,债权人可以继续证明该债务的形成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表见代理或者非举债方配偶同意,这就构成债权人的再抗辩。
简介:为平衡担保人之间的风险负担,在民法典物权编之中,应当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算定规则予以明确.在肯认物保顺位关系、忽略交叉顺位的前提下,以各保证人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担保物价值与担保债权额中较低者,分别作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进行内部分担比例计算时的基准,从而得出各担保人对债务所应分担的内部数额,再结合实际代偿额与内部应分担额之差得出最终的内部求偿数额.同一担保人具有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双重身份时,应承认该担保人内部所须承担之双重责任.因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或顺位利益而对其他担保人所造成的不利益,应通过减免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方式予以去除.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表述是故意歪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之意图而形成的,草案明明限定了“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目的,但是学术界却要强迫人们接受它为“法院统一定罪权”原则,从而把“人权”条款变成“公权”设置条款。这种法律现象可以从1789年以来无罪推定文本表述的变化规律(某种蜕变模式)得到解释。令人忧虑的是,纷纷推出的无罪推定文本建议又因为ICCPR中法文本与英俄西文本的冲突,而在“确定有罪”与“证实有罪”之间选择了较差的表述。为此,发现IC—CPR文本的冲突解决方法与借鉴俄罗斯国内法文本的先进经验,对于改善未来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立法表述都有积极的比较法意义。。
简介: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一)无罪推定理论的产生第一、“有利被告”的诉讼原则是无罪推定的思想渊源。在古代诉讼中,被告人一旦涉讼,便处于应讼的被动地位。这种诉讼地位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即使被告人无罪,但若他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无罪或不能完全反驳对方的控诉.也往往会败诉。这显然有失法律的公平性。这种不公平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该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下被告人的不利地位。人们逐步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诉讼结果.使生发了“有利被告”的原则。我国第一部典籍《尚书》中的《大禹漠》记载:“罪疑推轻”,“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古罗马法也明确规定:“有疑,为被告人利益计。”当然古代诉讼中大
简介:<正>目次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二、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我国推定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若干建议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一般而言,按照课税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国家向纳税人课税应当是确定的,即十分严格地依照税收法律所规定的对象、税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课税要素进行税款计征。确定课税的基础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和及时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但是,由于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行政当局并不能准确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特别是由于一些纳税人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