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大体上包括平等的法律保护权、无罪推定的权利、侦查阶段的人权、审判阶段的人权、判决后的救济权、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和在适用刑法方面的权利七个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着眼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特别司法程序,但对照国际标准,这一程序在立法和实施两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后果。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严防错杀无辜,争取在合理可接受的限度内平稳地减少死刑的数量,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应当坚决摒弃长期以来主导刑事司法全过程的"专政型司法"观念,尽快树立"公正型司法"观念;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参照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全面完善我国死刑案件的侦查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简介:船舶抵押权的实现途径直接关系到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时间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适用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改变了船舶抵押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传统模式.就船舶抵押权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涉及的主体资质、管辖权、受理与审查等相关问题加以分析.
简介:学界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概念的诸观点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但也呈现出些许缺憾。文章通过对现有概念的反思与扬弃,重构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辨权的内涵,展现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外延,并阐明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与行政执法程序抵抗权及行政诉讼辩论权等相关范畴的界限。
简介:从警察用枪引发关注的主要案型来看,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必然性诞生于相关立法的原则性与警务实践的复杂性之间的冲突。警察用枪的裁量权行使,应当既能够保障警察执法的安全性,又能够体现警察用枪的审慎性;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自我约束原则。警察用枪的立法,应由管理型、约束性立法向引导性、规范性立法转变。为了规范警察用枪裁量权行使,在程序设定上,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前置程序可包括持有和领用枪支程序、现场表明身份程序、现场警告程序等;事后规范程序既是为了审查警察用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内部监督程序督促警察审慎用枪,对违规用枪行为依法惩戒。此外,还应当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增进公众对警察用枪专业行为的理解与信任,提升警察用枪行为的正当性,提升警察执法的总体公信力。
简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简介:《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成性。虽然,2002年最高院在给上海高院的《批复》中对一些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统一解释,但仍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类型入手,以各类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立法建议。
简介:避开审级的高低和裁判的先后,应该说,不管是原审法院,法官,还是再审法院法官,他们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法律都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定范围的选择权。特别是新的《合同法》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范围更宽。由于法官个人价值思维方式、认识角度等非法律因素的差异,在法律原则和幅度内,同一案件,不同法官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当原审和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时,程序和时间上具有在先地位的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通常被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否定和取代。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夏海玲同志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中,应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