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试图系统回答刑法学之核心命题,即"犯罪该如何可能"之问题。对该问题之思索,首先,指出了"形式的犯罪定义"容易陷入"制定法主义"的泥潭,其次,道明了"实质的犯罪定义"容易滑向"社会危害性"的深渊,从而形成犯罪定义的历史性难题。最后,笔者试图倡导,我们既需要整合"形式和实质"的思维路径,又需要跨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思维进路,进而从整体和系统之思维视角来构建科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本体论及认识论。故此,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乃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性等三个要素的刑事不法,经由刑事立法赋予刑罚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