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是诉讼担当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清算 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
  • 简介: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为了进行破产程序,又必须有相应的主体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变卖和分配,这种主体即为破产清算机构,在西方国家普遍称之为破产管理。但是对于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却一直是各国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一种是代理说;另一种是职务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管理是代理,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在代理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 法律地位 破产程序 代理说 破产人
  • 简介:本文梳理了产权和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并将之应用到企业的破产清算,发现现行破产管理制度不仅可能缺乏效率,更可能导致更多的司法腐败和寻租行为。破产管理的选任、报酬和退出权应该配置给破产债权,这是一种同时满足了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安排。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构建一个以市场为主、法院为辅的制度体系。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信息不对称 法院模式 债权人模式
  • 简介:<正>破产管理作为破产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机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毋庸置疑。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有序、高效的基础上正常运转,多方利益能否得到兼顾,与破产管理指定制度密不可分。如何选择最佳管理既取决于法律对管理的价值定位,也是一个技术操作的问题。一、我国现行破产管理指定制度的缺陷(一)法院作为破产管理唯一的选任主体权力过于集中我国破产管理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法院是破产管理唯一的选任主体。破产管理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从破产管理名册中选任,而破产管理名册由辖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 竞争方式 管理人制度 清算组
  •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成功的,但是管理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根据"商业判断原则",只要是独立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所做出的正式且善意的投资,那么该管理者都不能因为这种商业判断而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只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履行了信托义务或称信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应当深刻理解这些义务,并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责任。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 管理人 义务 商业判断原则
  • 简介:物竟天择,适者生存是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体因适应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被淘汰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促进商品融通,维护交易安全,结束不稳定的经济状态及经济关系,作为处理经济体消亡之后的“善后事宜”的破产制度

  • 标签: 自然人 破产免责制度 民事权利 破产主体 《破产法》
  • 简介: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法》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法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法》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

  • 标签: 个人破产法 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简易破产程序 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经济循环再融入
  • 简介:破产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为破产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既可能是债权提出的,也可能是债务提出的。在某种情况下,债务申请破产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在有的国家,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 标签: 债务人 破产申请 债权人利益 破产关系人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 简介:基金管理的利益突交易是一个内涵复杂且应用广泛的概念,具有以下特征,即交易目的具有矛盾性.交易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交易主体具有二重性等等。对于利益冲突交易主体范围。各国一般采取双重结构来界定.即包括基金管理及其关联人士,但对关联人士的界定有些区别。对于利益冲突交易的管制,各国一般采取原则性禁止和个别许可制度相结合的管制政策.在利益冲突交易个别许可的程序上显示出鲜明的行政管制色彩。并且,由于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存在更大的不公平风险,基金法对利益冲突交易的管制比公司法要严格得名。

  • 标签: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利益冲突交易 法律研究 主体 监督机制
  • 简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不承认自然破产能力。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建立能够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也就是在破产能力和破产资格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有债务,而不论这些债务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民商事主体。

  • 标签: 自然人 破产 必要性 制度设计
  • 简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与绝对权利,是基金法制的中心与重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管理的法定形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须通过核准方可担任基金管理且基金业务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唯一业务,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与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参加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需求。但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与研究并未区分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基金管理公司等同于基金管理加以规范,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应当予以准确定位与有效调整。

  • 标签: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业务 定位
  • 简介: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23日的判决,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有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德国《民法典》第1603条第2款规定的抚养费债务的严格义务。通过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一方面抚养费债务可以毫无顾忌地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其禁止扣押收入,其抚养费的支付能力也由此被提高,而抚养费债权也可以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50c条规定的禁止扣押收入与抚养费债务必要生活费用之间的差额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抚养费债务可以通过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免除其未履行的债务,经济上也可以重新开始,从而不会因为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禁止扣押收入而陷入更严重的负债境地。因此让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对其而言也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让抚养费债务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于抚养费债务而言是被允许的,并且抚养费债务未主动尝试或无法与其债权达成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时,其才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但当抚养费债务举证证明,这一义务在个案中对其而言无法接受时,其就不再负担这一义务。如果抚养费债务违反了这一(非真正)义务,那么不论其是否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将视同其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 标签: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债务免除 义务人 《破产法》 破产费用
  • 简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与无担保债权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的利益,降低担保权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 标签: 让与担保 别除权 撤销权 过度担保 秘密担保
  • 简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强制还债程序,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应当形成良性循环的体系,使执行程序在需要时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在需要时也可以转入执行程序。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等于债务没有财产,这些财产因为破产程序无法推进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但完全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处理,其前提是全面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有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只终结破产程序,不宣告债务破产

  • 标签: 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转化
  • 简介: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认缴资本制,进入清算财产的未实缴资本范围从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金之差额,转变为章程记载的认缴资本与已缴资本的差额,未实缴出资负有的资本补足和连带清偿责任。未实缴出资的资本补足包括了"出资义务违反的资本补足"和"特定程序下提前缴纳资本金"两类情形。在重整程序中,债务出资提前缴纳义务的履行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公司的资本金规模,显著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但应当注意,在DIP模式下,重整程序中的未实缴出资提前履行缴纳义务具有特殊性,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应成为出资人权益调整和保留的前提。

  • 标签: 认缴资本制 破产重整 未缴资本金 补缴规则
  • 简介: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利益带来怎样的影响?

  • 标签: 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利益 修订 利益保护机制 保障 管理人制度
  • 简介:笔者有机会参加了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虽然是半途加入,但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状况却也是颇有感受,有点不吐不快之意,当然也希望我国的立法工作能够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得以完善。

  • 标签: 《破产法》 立法 中国 法律制度
  • 简介:从学理上而言,“破产的取消,是指根据对破产决定不服之申请而取消破产决定,或者作出破产决定的原法院经再度审理后取消该破产决定”。取消破产的决定一经确定,破产宣告即失去效力,破产取消后,债务者不受破产宣告的约束,其所受的限制不再存在,而债权破产宣告而被禁止行使个别权利的限制也将不再存在。

  • 标签: 破产宣告 审理 取消 破产案件 上诉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