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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个结果
  • 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制度。临时财产管理,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接管债务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 标签: 财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破产管理人 人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
  • 简介: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的合同解除权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似乎任何情况下其都可以对于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具有解除权,甚至连管理解除权的标准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不仅违背衡平的原则,而且也与我国现存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不协调,如预告登记、所有权保留等。因此,应该在特殊情况下,承认对管理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标签: 破产 管理人 合同解除权 预告登记 所有权保留
  • 简介:破产制度中引入重整程序,是在总结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多年的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固有破产制度的重大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调,演进为“清算”和“再生”并重,并且在价值取向上明显有别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主导的破产整顿,而是更加强调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博弈和共赢。而管理制度的引入,更是在司法活动中尊重专业知识和社会力量的显证。当然法制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赋予了管理在重整程序中较大权利时,若干细节还有待完善。

  • 标签: 破产重整 管理人权利 完善
  • 简介: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义务□陈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国开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投资基金制度是指依据信托法原理,集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

  • 标签: 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信托 信托财产 受托人 忠实义务 受益人
  • 简介:存款保险机构依其职权范围大小可分为保险理赔职能型、破产管理职能型、银行救助职能型和监管者职能型。保险理赔职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含义。鉴于我国银行破产宜采法院控制下的折衷模式,并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克服银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障碍,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担当破产管理职责。但鉴于作为救助职能赖以实施基础的接管程序在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以及其制度功能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特别是各国对“太大以至于不能倒闭”原则的废弃,加之国际经验昭示和制度构建初期的审慎态度使然,我国暂不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救助职责。并且为避免重复监管带来的无效率与高成本,也不宜赋予其监管职责。

  • 标签: 存款保险 职能定位 银行破产 破产管理人 救助人
  • 简介:《企业破产法》设计了债务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但有关责任追究机制的框架设计尚不甚清晰。如何建立一个符合破产制度目的的债务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破产债务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有赖于一个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确立和运行。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中心是确定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和实现方式以及法院的特殊审理程序与职权。逐步明确和完善以债务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主体和法院职权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企业破产法》所设计的债务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制度保障。

  • 标签: 债务人高管人员 破产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破产管理人 法院民事责任核定权
  • 简介:破产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再到部分有罪的演变。增设虚假破产罪,标志着我国破产犯罪惩罚体系基本形成。虚假破产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具有手段行为并进入破产程序,行为要素即齐备;该罪应属自然人犯罪,外部单位或人员可以成为共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为完善破产犯罪体系,建议增设过失破产罪。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绝大多数属于虚假破产罪的行为方式,其中五种可撤销行为作为该罪的行为方式,有临界期限制。该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进入清算程序,因而必须正确认定罪数。

  • 标签: 破产犯罪 虚假破产罪 犯罪构成 认定
  • 简介:<正>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中,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首先必须正确理解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界定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可以用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 标签: 破产财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破产企业 诉讼时效 经营管理 破产程序终结
  • 简介:破产犯罪立法研究沈贵明一、破产犯罪立法之必要国外破产法中大都有罚则规定。所处罚对象属于刑事犯罪之性质,一般称之为"破产犯罪"。①有关破产罚则的规定大体包括三类:其一,对破产恶意损害债权利益行为的处罚;其二,对破产管理或监查等具有一定职能的人员...

  • 标签: 破产法 破产犯罪立法 诈欺破产罪 破产程序 债权人利益 规定义务
  • 简介: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我国采用有条件的破产免责制度很有必要,并肯定了破产法草案中的免责规定。

  • 标签: 债务清偿 破产免责制度 债务人
  • 简介:本文从跨国破产中涉外破产债权的特点出发,讨论了跨国破产破产债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指出不应笼统地以法院地法解决一切问题,应以分割制为指导原则,灵活运用法院地法和债权本身的准据法,以求得跨国破产案件的公正圆满的解决。

  • 标签: 跨国破产 涉外债权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 简介:国有企业破产试点与破产法应衔接张玲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为解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之———企业破产问题,最近,国家经贸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劳动部共同制定了一个有关企业破产试点的方案。决定95年将在全国18个城市选择部分亏损严重的...

  • 标签: 国有企业破产 《破产法》 破产企业 上级主管部门 破产案件 国有资产流失
  • 简介: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 标签: 破产法院 韩国破产法 预重整 电子化 个人破产
  • 简介:<正>破产是市场经济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我国在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后,又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由于破产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审理破产案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探。

  • 标签: 债权人会议 破产案件 人民法 债务人 清算组成员 企业破产法
  • 简介:无因管理无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彰显社会主体间互帮互助的道德品质;立法肯定其无权利而干涉他人事务,则表明法律对该合乎良好道德之行为的提倡。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无因管理者反被诬告的事例,反映出管理权利保障上的不足。从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出发,在实体法上应完善管理之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程序规则上应明晰举证责任之分配,而司法及执法部门则应审慎处理无因管理纠纷,使裁判结果起到对社会道德的引导作用。

  • 标签: 无因管理 法律适用 路径选择 管理人 权利保障
  • 简介: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无论从法律的角度就其自治性和利益平衡进行考量,还是从经济的角度就其成本和效率予以观察,破产重整制度都存在着自身的不足,需要客观理性地予以检讨。

  • 标签: 破产重整 审思 企业财务管理 法律